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在toyota後面,是你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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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franco wrote:
看起來我要去補一下國...(恕刪)
那麼電話叫車就不屬於臨時上下客的範圍?
-->通常電話叫車,都是人等車,不是車等人,又不是在等大官,我個人以前也常電話叫車,都是我在路邊等好,車一到馬上上車,不影響其他人為優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9條,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光是那三分鐘,就可以打死一堆小黃。
此條並未規定 "不能等客", 更嚴格來說, 依罪刑法定原則, 副牌本身並有無法律效力, 都值得討論
-->等客有專用的計程車排班區,或是請飯店電話叫車都可,在路邊等客基本上就跟告示牌不符合。
那邊是一個國際飯店, 所以電話叫車的行為應該蠻多的 (飯店為要保護住房客人, 大都會提供此服務)
加上電話叫車本來就是比較環保行為, 所以應該更被鼓勵 (這是另一個議題了)
-->這應該讓飯店自己去改善,例如101就是好的例子,地下室有專屬的計程車排班區,不會佔用紅黃線,客人又方便,有些飯店大門也有規劃計程車排班區,像是喜來登就是一個例子。
總而言之,計程車違規路邊排班已經是造成台灣交通混亂的主因,相關單位應該針對此一問題檢討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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