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rvey norman wrote:
歐美先進各國是利用科...(恕刪)
樓主所言不敢苟同.
基本是台灣人民對"法" 的紀律觀念淡薄. 在台灣刁民何其多. 包括我自己偶而也會" 刁" 一下.
這個現象由北往南是更加嚴重.
若按美國的玩法, 闖紅燈得上法院, 法官再按照庭訊結果下判決...挺人性的.
但這是在"法紀" 觀念很強的國家才適用.
對於台灣刁, 罰單都來不及印了, 可能考慮人性化嗎?
不說別的, 光是照相機前三百公尺要設立警告標誌這個規定就讓我個人極其汗顏. 當年補修正增訂這條規範的立委諸公們, 心裡可曾有法? 後面繼任的立委諸公們個個都在搞鄉愿. 明知是錯誤的卻不願不敢去修正.
怎麼違規超速還有理了? 對速限設定不滿可以去陳情去調整. 去辯論去公投...
但是法就是法, 沒什麼好講的. 法不是在執法人員前才在守的. 無人在場時你有守嗎?
我的簽名藥方還是管用的.
華佗就問扁鶴:腦殘無方,奈何!
扁鶴曰:毋憂!吾有一方可解此疾.砒霜一帖令其轉生.
贊曰:一劑解千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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