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v wrote:更在撞擊後立即逃逸,直到警方循線查獲才落網。 jxv wrote:構成自首:法院依刑法第62條認定他「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因此部分減輕其刑度。 中華民國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新聞明白的說「直到警方循線查獲才落網」,這又是怎麼「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這種所謂“自首”必須減輕刑責的做法,我個人認為,只要是有受害者,被害者,就必須得到被害者家屬的同意下,才能符合自首減輕刑責,如家屬不同意原諒,應該以最高刑責論處。這種酒駕累犯,最好還是比照新加坡的鞭刑,才有辦法遏止酒駕歪風,光是罰錢扣照完全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