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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醫大實習生遭酒駕累犯撞死!法官1理由「僅判10年」掀怒火

拿刀殺人是殺人,開車殺人不是殺人,是車禍,或許這就是輕判的原因。
bbboywind

如前面的大大所提,我們可以設立一個概念,酒駕致死就是駕駛預謀殺人,讓大家都知道當駕駛「已知」自己喝了酒,但「又自己決定」要開車,這個時間點就是自己決定要執行謀殺,當酒駕發生就是謀殺未遂,致死就是已遂。

2025-12-11 17:12
jxv wrote:
國民法官量刑十年 累犯加重與「構成自首」減刑交互影響

台灣法官唯一的責任就是想辦法幫犯案者開脫、減刑
沒有理由也要編一個,否則愧對職務賦予的天職
謝謝法官讓大家知道
殺人記得用酒駕判的輕還能假釋
謝謝法官。
還要謝謝新聞讓大家知道
國民法庭跟法官果然是沒用的東西。
真的只能修法了
jxv wrote:
https://www...(恕刪)


立法院諸公,不要再修財劃法、助理費法,好好更新一下過時的法條有這麼難嗎?
watson0106 wrote:
台灣法官唯一的責任就...(恕刪)


法官只能依法判決,法條沒改,怎麼判? 汙名化法官有用嗎?
改成國民法官了.....
jxv wrote:
https://www...(恕刪)


在台灣確實殺人不用償命~

台灣是個法治敗壞的國家~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案例處處可聞~

還是支持私刑正義吧~

只有私刑正義才能撫慰失落的人心~

開車殺人,量刑比拿刀殺人還低,這就是台灣法治的可笑之處
jxv wrote:
更在撞擊後立即逃逸,直到警方循線查獲才落網。


jxv wrote:
構成自首:法院依刑法第62條認定他「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因此部分減輕其刑度。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新聞明白的說「直到警方循線查獲才落網」,這又是怎麼「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這種所謂“自首”必須減輕刑責的做法,我個人認為,只要是有受害者,被害者,就必須得到被害者家屬的同意下,才能符合自首減輕刑責,如家屬不同意原諒,應該以最高刑責論處。

這種酒駕累犯,最好還是比照新加坡的鞭刑,才有辦法遏止酒駕歪風,光是罰錢扣照完全沒用。
CogChern

自首必須減輕刑責,源自於鼓勵自首。如果自首不必然減刑,除了自我道德要求高的人,就不會有人想自首了。[真心不騙]

2025-12-11 20:17
bbvvccjojotv

CogChern自首減輕刑責必須考量受害者家屬心情,怎可由法院自作主張減輕刑責,尤其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重罪,自首減輕刑責應該以輕罪為主,如竊盜,車禍財物損失這類自首。

2025-12-1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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