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路口的慢車道,機車直行(可以),四輪汽車(只能右轉)。接近路口的慢車道,改為虛線(不分快慢車道),只是讓直行的四輪汽車也可以合乎法條來使用這個車道(而已)。(沒那麼多的懸念)有些時候,路口左轉車輛占據,只能行駛快車道的四輪汽車,必須切換車道,所以接近路口才會改為虛線,避免無辜違反道路使用規則。法律很僵硬的(沒那麼多的想像)
先不說 慢車道 被違規停車,又不能檢舉的台灣最美風景來說說78區常有人提起的:快慢車並非車種而是車速以本案來說~申訴方已經要轉彎了<實際也轉彎了!當然也減速的去安全轉彎了!所以,申訴方已經是 慢車 了!佔用了快車的快車道,當然也就違反了案內的交通法條當然,最終以法院的判決為準,反正判決不何己意的法官,都是恐龍
尋夢人生 wrote:理性討論,靜待司法。 你說很理性,為什麼不直接PO出法條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年前01就討論過了,轉彎車是慢車,並不是因為有4個輪子就不是慢車
傲笑憐 wrote:先不說 慢車道 被違...(恕刪) 大哥快慢車的定義並非車速而是車種好嗎你講反了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其他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汽車(包含機車)這種機械動力的都不是慢車汽車是「有條件」可以行駛慢車道不是汽車慢慢開就變慢車了你汽車開再慢也不會變慢車的雖然跟主題無關但還是忍不住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