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inzvon wrote:那是混合車道,機車是前車,公車司機不會無責 公車是不會無責但雙方並不是前後車的關係是機車本來騎在路肩, 原本這樣就違規一條變換到車道沒有打方向燈再加一條違規且沒有注意後方來車的公車硬切到公車前面導致事故(道交條例43-1-3)機車罰單至少三張是主責公車發現到已經有往左閃了, 但還是被擦撞公車頂多一條未注意前方狀況並無違規若鑑定根本來不及反應連過失都會沒有所以公車司機認為"活該找死"並無不妥不妥的是他把它說了出來給對方聽到前面那些說公車責任大, 機車沒錯的, 駕照雞腿換的可以拿去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