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早以前就提出過自保的方法了就是只要上路全程方向燈都不關掉~就算直行也開著~由於法規是規定你轉彎前30公尺就要打因此檢舉達人要檢舉你有打燈卻未轉彎至少得跟著你30公尺才能證明但是他們也難以證明已經過了30公尺所以通常他們不會這麼做因為去檢舉有轉彎卻未打燈 簡單多了
我被檢舉過一次未打好打滿的,是車身回正方向燈自己跳回我沒有再補,照片顯示車身還在跨線中,申訴無用,就認了~我覺得檢舉是在於檢舉人的心態,就像我這個案例,檢舉人的連續照片未跨車道時我有打燈,所以檢舉我是因為你覺得我影響了你的安全,還是單純就是鑽法律的灰色地帶(交通法規沒有規定要全程打燈)想檢舉人!
因為少數罰單認定問題的個案 貼個新聞就上升成整個檢舉制度的無用也只有利害關係人~違規魔人會做這樣的過度解讀了畢竟一般清醒的人都會知道這是警察與法院之間的認知不符人民只是舉報而已就好像人民舉報疑似噪音、偷排廢水、毒品、詐騙等個案難道被舉報的是100%判罰嗎?偶爾誤判了 也就要因此取消人民舉報制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