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提到警察說要做二個動作的說法有誤,超車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二者擇其一即可。通常超車違規最多的樣態是右側超車、雙黃線超車、超越二台車以上,超車時不顯示左方向燈、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不顯示右方向燈。允讓有三種樣態,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警察檢附的照片看不出來被超越的車輛是否有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被檢舉開單還是第一次看到,最有可能就是檢舉人選了這一條,由於檢舉系統不能更改檢舉的法條,開單的警察也未察覺47-1-4有不妥之處,就按系統跳出的法條開單了。
面對無奇不有的罰則⋯開車的你~該如何應對?二戰時期美國面對納粹德國跟日本軍國主義⋯美國是用其強大的工業生產力來輾壓強敵的侵略!也就是說靠著不斷地生產來克服損失!因此你只要每個月都編一筆繳罰單的費用⋯偶爾來張罰單就繳一張罰單⋯其他的就請放寬心⋯讓他們開了!
john9537 wrote:若不是救護車,在限速內為什麼要讓快車,又不是高速公路,若切出撞到騎士路人,要自己認賠嗎?我最討厭按喇叭和閃燈,我絕對不讓! 樓主主題的案子條目是47-1-4別人依規按喇叭和閃燈你仍不讓別人也可以用47-1-5檢舉你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