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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車禍對方死亡我方零肇事責任

要有機會躲掉"應注意未注意"這條,
陳述的狀況要是 "有看到但完全來不及反應" , "有看到也盡力煞車/閃避" 但仍然被撞
然後配合現場監視器或是行車紀錄器的狀況,如果確實如所述,有機會沒肇事責任。
不是百分百躲得掉,但有機會。

至於說"不知道" "沒注意到" "沒看到" "突然被..."這種,一定都閃不掉應注意未注意而有肇責。

基本上法律判定常常是句句斟酌。
駕照考試有考

當綠燈起步時需左右查看確認無來車才起步


若是撞在剛起步那裡,是很難逃脫責任的
samlee wrote:
要有機會躲掉"應注意未注意"這條,
陳述的狀況要是 "有看到但完全來不及反應" , "有看到也盡力煞車/閃避" 但仍然被撞
然後配合現場監視器或是行車紀錄器的狀況,如果確實如所述,有機會沒肇事責任。
不是百分百躲得掉,但有機會。

如果台灣無法去除"應注意而未注意",
代表台灣就非法治國家而且是落後國家

這句話是幾十年前,要求多少賠一些給對方
"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因應當時的的社會觀念而生
嚴格來說,發明這字眼者真是天才
是用來強迫發生車禍的倒楣鬼給錢了事、花錢消災
這個字眼台灣司法用了幾十年,叫倒楣鬼花錢消災無往不利
凡事無關是非,只求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毫無法治觀念

台灣司法無法與時俱進,這些尸位素餐法官不換掉
就別說要司法改革

近年來,台灣司法界的天才又發明了"有教化的可能"
將所有該判死刑者改判無期徒刑
watson0106 wrote:
如果台灣無法去除"應注意而未注意",
代表台灣就非法治國家而且是落後國家



不要以訛傳訛
不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是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否則開自動駕駛 完全不看路的三寶
撞死一個身障人 (走在行人穿越道 才到路中間就變紅燈)
難道因為"路權在綠燈直行車" 所以駕駛無罪?
法治教育低落...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你有機會避免而不避免叫過失。

不然你說說什麼叫過失?
只要你不選舉都沒問題!最多道義上給點錢!但常常你只是人情事故上給錢,但是被解讀為“犯錯賠償”!查查韓國瑜的例子就知道!他沒責任,但是道義上給錢善後,後來選舉被栽贓成故意撞死人!?沒錯為啥要賠錢?!台灣人又低能,和大陸被洗腦民眾差不多,一句“老人跌倒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他?”把好心扶跌倒老人的年輕人,硬栽贓成撞傷老人的壞人!?記得在華人地區別善良,會被賤人吃夠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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