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lee wrote:
要有機會躲掉"應注意未注意"這條,
陳述的狀況要是 "有看到但完全來不及反應" , "有看到也盡力煞車/閃避" 但仍然被撞
然後配合現場監視器或是行車紀錄器的狀況,如果確實如所述,有機會沒肇事責任。
不是百分百躲得掉,但有機會。
如果台灣無法去除"應注意而未注意",
代表台灣就非法治國家而且是落後國家
這句話是幾十年前,要求多少賠一些給對方
"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因應當時的的社會觀念而生
嚴格來說,發明這字眼者真是天才
是用來強迫發生車禍的倒楣鬼給錢了事、花錢消災
這個字眼台灣司法用了幾十年,叫倒楣鬼花錢消災無往不利
凡事無關是非,只求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毫無法治觀念
台灣司法無法與時俱進,這些尸位素餐法官不換掉
就別說要司法改革
近年來,台灣司法界的天才又發明了"有教化的可能"
將所有該判死刑者改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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