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此篇,法規其他部分有蠻清楚的提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89.1: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2條: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第16.3條:
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所以,頭尾燈都必須是正常的,而42條很清楚的寫著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不知是誰擴大解釋成"頭燈"的?)...
c.c.0110 wrote:
七嘴八舌就只是七嘴八舌,沒人懂甚麼是重點。
雖然各家車廠的設計是開啟頭燈也會同時開啟尾燈,但是法令規定上汽車頭燈與尾燈沒有強制連動,因此警察不能以尾燈未開啟就認定頭燈也未開啟。
BUT,夜間機車尾燈未亮可以檢舉未開亮頭燈,因為法令有規定機車的尾燈要與頭燈連動,機車的頭燈開啟時尾燈也要同時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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