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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順上匝道」未打右燈遭檢舉 法官認同「免打」駕駛開心了

這種這麼簡單的日常鳥事,法院都還會一、二審不同見解?法院乾脆關一關好了。
先回到立法目的,打方向燈的目的是什麼?讓各向來車預知車行方向嘛。同向同車道(尤其又是單車道),不會有對向來車、不會有同車道後車超車,倒底打了要給誰看?有何用途?應該請一審法官來說明一下。
法律算什麼, 在台灣對錯都法官說了算
https://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897922

本人之前討論過的真實案例,一樣在新店,我是在安坑交流道,不知開單的是不是同一人,收到罰單後,我直接跟開單員警通電話表達意見,後續也有申訴,
結果就是申訴駁回,罰單照繳,當時是很想打行政訴訟的,但又不知如何書寫內容因此作罷,直接繳錢了事,今天看到這則新聞,我還能申訴把錢討回來嗎?
其實錢不是重點,是被罰的不甘願。
鬼島,一堆人閒閒沒事幹
去看看台灣以外地區順向彎道誰乖乖打方向燈
大家都是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是大家的共識,我想這不會有問題才是.
只是讓大家審思一下~
打方向燈意思是提醒後方車輛來意識前方行車動線意圖為根本.
那地上所畫的指示箭頭是否也可能因打了方向燈而誤導了這個意圖?
例如前進至三叉路口,燈號有右轉及左轉燈號,而左轉行車動向其實是直行.
那左轉車停等於左轉專用道等待左轉燈號亮起前進,
此時有二個問題:
1.左轉車道所有車輛沒打方向燈,會有任一台車不瞭解前後車輛的意圖?
2.當打左方向燈,是否告訴後方車輛其實是要迴轉?
而真要迴轉卻又沒打燈的狀況!

無論城市鄉村,其實車道及動線是挺複雜的.
而且有很大部份的車道及標線,政府也沒有處理的完善.
交通事件裁判處把指示箭頭或標誌位階大於真正行車動線意圖來回答,
只是讓百姓覺得沒有能力不要坐在那位子上吧!
都已經有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109年8月28日的解釋函
檢舉的本非專業人士就算了,判定違規舉發的員警,一審法官的專業都在哪??
各唱各的調,管你主管機關在哭腰啥?
希望這則新聞可以讓更多員警知道
不要再耍白癡開這種擾民的罰單了

至於檢舉這種罰單的人
可能已經沒救、放棄治療了
我能理解什麼情況下才需要與不需要打方向燈頭,所以針對這件事,我完全站在二審法官這一邊。
A咖錦衣衛 wrote:
檢舉人自己有打燈?有病要看醫生才會好
確實已走火入魔
1740TT wrote:
我被檢舉過1次,可以申請退回罰款嗎?可以退回的話我直接捐社福機構。
應該要退款
然後改罰員警跟檢舉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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