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之前討論過的真實案例,一樣在新店,我是在安坑交流道,不知開單的是不是同一人,收到罰單後,我直接跟開單員警通電話表達意見,後續也有申訴,
結果就是申訴駁回,罰單照繳,當時是很想打行政訴訟的,但又不知如何書寫內容因此作罷,直接繳錢了事,今天看到這則新聞,我還能申訴把錢討回來嗎?
其實錢不是重點,是被罰的不甘願。
只是讓大家審思一下~
打方向燈意思是提醒後方車輛來意識前方行車動線意圖為根本.
那地上所畫的指示箭頭是否也可能因打了方向燈而誤導了這個意圖?
例如前進至三叉路口,燈號有右轉及左轉燈號,而左轉行車動向其實是直行.
那左轉車停等於左轉專用道等待左轉燈號亮起前進,
此時有二個問題:
1.左轉車道所有車輛沒打方向燈,會有任一台車不瞭解前後車輛的意圖?
2.當打左方向燈,是否告訴後方車輛其實是要迴轉?
而真要迴轉卻又沒打燈的狀況!
無論城市鄉村,其實車道及動線是挺複雜的.
而且有很大部份的車道及標線,政府也沒有處理的完善.
交通事件裁判處把指示箭頭或標誌位階大於真正行車動線意圖來回答,
只是讓百姓覺得沒有能力不要坐在那位子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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