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1.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1.1 車種代號相同。
1.2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容許範圍0.五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若為內凹式構造,則取最接近之表面)等位置量測之溫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2.1 鋼鐵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
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
3.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於正常騎乘或停放狀態,無碰觸乘員或行人肢體情形者,得免本項隔熱防護裝置檢測。
另,經過6月13日的協調會之後,原本交通部預定7月1日交通新法取締規範,因為有關渦輪、機械增壓裝置,以及煞車碟盤、卡鉗的問題尚未具體共識,所以無法趕在7月1日前公佈詳細的施行規範。但是警政署面對7-9月暑假期間的來臨,為了有效遏止飆車活動,但是又為了避免產生先前員警取締標準不一的問題,所以警政署特別公佈了較明確的取締車輛設備變更規範,以期基層員警在取締時,能夠遵循統一的規範與原則,以避免造成擾民的情況。

Professionally, effectively, rapidly, absolutely and defini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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