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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停讓行人是不是有安全/法規漏洞?

個人對路口轉彎車要「讓」行人安全通過絕對予以贊同,但對於把不「禮讓」行人法律化並予以違規者罰則則深表不以為然(沒錯吧,條文是用「禮讓」這個字眼)。為什麼呢?因為「禮讓」實際上是一種道德的行為,我們若將兩字拆解,「禮」之意為「規矩恭敬的態度」「讓」之意為「放棄自己的權利給別人」。「禮讓」意味在某些情況下,雙方都有權利行使某種行為,某一方在行使該行為的時序上,自願選擇較慢的時序行使,把較早的時序讓給其他與自己一樣擁有該權利的人先行使。例如某人A去搭電梯,假設有另二個人也同時在電梯門口等,而且當下三人並沒有排隊,電梯到了,門打開了,三個人等電梯裡要出來的人出來後,某人A沒有馬上進去,而是讓其它二個人(或許是比他年長,或許是比他的上司,或是是女士,或許是行動不便者,又或許什麼都不是)先進去,然後自己再進去。身為旁觀者的我們,會說這位某人A「禮讓」了那二個人,會覺得某A是個有教養、有禮貌的人。這種情況在生活中屢見不鮮,例如進去會議室、就座時等等。現在回到同樣是上面等電梯的情況,如果某A自己先進電梯,其它兩人後進去(或者說是某A很自然的進去,沒有刻意讓另二人),我們也不會指責某A,頂多僅是說他沒有「禮讓」他人而已。

現在假設某一天這個電梯所屬的大樓的公司的執行長,突然有感於年輕人都不禮讓年長者進電梯,於是下了一道命令:「從今起,在等電梯時,年輕人沒有「禮讓」年長者(註:或是男人沒有禮讓女人,或是職位低的沒有禮讓職低高的...其它等等)先進去,被糾察隊捉到者,罰金500元。」並且還附注了禮讓的標準為「電梯打開後,俟出去的人走光後,三秒鐘以內,年長者有行走的動作與意圖時,年輕者不得在這三秒內有進入電梯的動作。」命令生效後,公司大樓內的每層樓的電梯口都有所謂的糾察隊拿著碼表站崗....。看到這邊,諸君一定會覺得很荒謬,不難想像,此命令施實後,電梯口不但沒有井然有序,反而變得大家面面相覷,手足無措,而反拖慢大家進電梯的時間,因為大家都怕沒有「禮讓」而被罰500元。

看到這邊諸君一定會覺得很荒謬,怎麼會把一種道德的行為法律化,沒做到的人就要被罰。是不是也很有既視感,沒錯,這正是我們現在交通政策執行者,順老闆(民粹)之意,制訂出「未依規定『禮讓』行人者,處新台幣.....」看出可笑的地方了吧。

再回到上面電梯的例子,其實公司的執行長若真的要解決問題,也不是沒有其它辦法,例如規定公司員工的辨別證上面規定要標示年齡(或依年齡層分顏色),且電梯門口一定要地上標線排隊,地上要畫出一格一格的格子,清楚標示各年齡階段,等電梯者一定要按照自己的年齡層站在正確的格子裡,如果沒有按地上的標線排隊者,則會受處罰,處罰的名目不是「沒有禮讓」,而是「未依年齡規定站在正確的格子裡排隊」。如此或許可以解決執行長心中「不禮讓」的問題。這樣的作法雖然看起來也不是很周全(甚至也有點好笑),但至少不是針對道德行為在處罰。

或許有人認為交通這種關乎人命的事,怎麼可以拿來與進電梯相類比?沒錯,就是因為關乎人命的事,就越不能用道德標準來處罰人民,至少不能將「禮讓」這個字眼寫入法條。在某些文明國家,甚至沒有「禮讓」行人的相關規定,但駕駛人行駛到路口欲轉彎(左轉或右轉)時,就會自然的停等,等行人過去。如果我們的國家還未達到這種文明程度,至少在立法時要仔細考慮什麼樣的辨法才是真正比道德綁架、處罰來得好的?筆者認為把路口的路權時相,至少等分成四段,直行車、行人、左轉車、右轉車,然後去研究每個路口,這四種用路人的量的佔比,去適當分配四個時相,設定於路口的紅綠燈及行人穿越指示燈(小綠人小紅人)中。讓直行車、行人、左轉車、右轉車這四種用路人,各有各的用路時段,互不重疊。這麼簡單又可根本解決問題的作法,筆者想不透為什麼交通政策制訂者與執法單位不去做,而是要立「禮讓」行人的法條,花大量的金錢、人力、物力去做這件基本上是道德綁架、處罰的事情?

重點講完,最後回到樓主的CASE。其實這個漏洞筆者早已在路口觀察到。簡單說,筆者認為此CASE的計程車司機,疑似「明顯地利用行穿線沒有完整緩衝區(人與車頭之間的距離,注意:不是人與車側的距離)這個漏洞不違法地做出驚嚇行人之行為」。



上圖是筆者隨便找一個十字路口舉例,現況是整個行穿線只有上方紅線(即車輛停等線)提供人與車一段緩衝區,其它地方則無。所以才會出現樓主提的CASE中,「技術高超」的計程車司機,疑似以不違法的方式使車輛最靠近行人,導致兒童驚嚇而跌倒。依筆者愚見,若是要亡羊補牢,宜在整個行穿線的左右兩側,都要取適當距離(比如說1公尺)畫線(即圖中的綠色線),這樣才能避免日後再有技術高超的駕駛人利用法條沒有規定「轉彎車的『車頭正向行人』的距離」這個漏洞進行驚嚇行人的行為。

後記:目前台北市的確有些較大路口是有類以圖中綠色線的緩衝區,不過那是為腳踏車而晝的。
yoyo53421
yoyo53421 樓主

日本、德國、法國等先進國家都有必須停讓行人的相關法規

2024-07-13 20:31
夢遠

yoyo53421 有法規又怎樣,基本上你找得到沒有這法的國家才奇怪,畢竟就一套範本抄來抄去的

2024-07-16 13:27
警察自廢武功把取締汽機車不禮讓行人標準訂在左右橫向三個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的距離,至於汽機車與行人前後距離則沒有標準,意即不撞到就不會有事。

法規是說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要罰,行近的近這個字就有模糊空間,到底多近才算近?一公尺?五公尺?十公尺?視力2.0在幾百公尺外就看到了要不要暫停?或是無限上綱只要有某個人走在某地的行人穿越道,從台灣頭到台灣尾所有車輛都要暫停?
夢遠

已經很嚴格了,不然原本標準是幾乎不舉的。現在有心要害人罰6000根本輕而易舉

2024-07-16 13:30
Celibidache88 wrote:
個人對路口轉彎車要「...(恕刪)


一件事情發生可以有積極和消極的面對方式,我認為期待用路人的道德反省來維繫行人和汽車駕駛的安全,是有點想當然爾。甚至我認為不能僅靠人們的善良注意。而是應該更加積極的介入並減少這類事情發生才是~

小朋友那麼小被嚇到跌倒,嚴重可能造成臉部傷害或身體傷害,甚至心理創傷卻僅用汽車駕駛不小心就打發過去了。這看在眼裡讓人覺得這也太誇張了吧~

所以我覺得積極面應該是,政府可以透過退縮人行道,還有加裝防撞安全島,我覺得我在很多大路口都有看到。我覺得是相當好的設計,當地行政單位應該可以繼續努力在道路設計上做努力才是~

還有就是行人時相,透過燈號來管制讓行人跟車子開始移動的時間錯開,這也是很好的主意~也讓行人有更充裕的時間在不受威脅的狀況下平安度過馬路虎口~~

消極面來說,在路口加裝監視器,確保計程車能夠在戒慎恐懼之下遵守法規,就算這邊看來計程車司機沒有明顯違法,但是在民法上面完全沒有責任嗎?也是有這樣的行車紀錄畫面,所以才有受到社會公評的機會!!但是如果路口有監視器也許就能更好的釐清雙方責任與否~就算連民法責任也沒有,他也應該負起道義責任,由社會來檢驗他這樣做到底對不對!這樣那些基八毛才有改進空間,而不是各種荒腔走板的事情,例如為了搶客人突然靠邊,或者一些明顯有問題的行為,但只是因為監視器不普及才能讓他們倖存到現在~
yoyo53421 wrote:
小黃看到行人還不斷逼...(恕刪)


你問完之後還是會刪除文章嗎?
fanscratch

會刪除的話可以在標題或內文註記一下嗎?

2024-07-17 17:11
yoyo53421
yoyo53421 樓主

就算刪除 你的文章也不會消失,放心留言吧,不用怕

2024-07-17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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