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假設某一天這個電梯所屬的大樓的公司的執行長,突然有感於年輕人都不禮讓年長者進電梯,於是下了一道命令:「從今起,在等電梯時,年輕人沒有「禮讓」年長者(註:或是男人沒有禮讓女人,或是職位低的沒有禮讓職低高的...其它等等)先進去,被糾察隊捉到者,罰金500元。」並且還附注了禮讓的標準為「電梯打開後,俟出去的人走光後,三秒鐘以內,年長者有行走的動作與意圖時,年輕者不得在這三秒內有進入電梯的動作。」命令生效後,公司大樓內的每層樓的電梯口都有所謂的糾察隊拿著碼表站崗....。看到這邊,諸君一定會覺得很荒謬,不難想像,此命令施實後,電梯口不但沒有井然有序,反而變得大家面面相覷,手足無措,而反拖慢大家進電梯的時間,因為大家都怕沒有「禮讓」而被罰500元。
看到這邊諸君一定會覺得很荒謬,怎麼會把一種道德的行為法律化,沒做到的人就要被罰。是不是也很有既視感,沒錯,這正是我們現在交通政策執行者,順老闆(民粹)之意,制訂出「未依規定『禮讓』行人者,處新台幣.....」看出可笑的地方了吧。
再回到上面電梯的例子,其實公司的執行長若真的要解決問題,也不是沒有其它辦法,例如規定公司員工的辨別證上面規定要標示年齡(或依年齡層分顏色),且電梯門口一定要地上標線排隊,地上要畫出一格一格的格子,清楚標示各年齡階段,等電梯者一定要按照自己的年齡層站在正確的格子裡,如果沒有按地上的標線排隊者,則會受處罰,處罰的名目不是「沒有禮讓」,而是「未依年齡規定站在正確的格子裡排隊」。如此或許可以解決執行長心中「不禮讓」的問題。這樣的作法雖然看起來也不是很周全(甚至也有點好笑),但至少不是針對道德行為在處罰。
或許有人認為交通這種關乎人命的事,怎麼可以拿來與進電梯相類比?沒錯,就是因為關乎人命的事,就越不能用道德標準來處罰人民,至少不能將「禮讓」這個字眼寫入法條。在某些文明國家,甚至沒有「禮讓」行人的相關規定,但駕駛人行駛到路口欲轉彎(左轉或右轉)時,就會自然的停等,等行人過去。如果我們的國家還未達到這種文明程度,至少在立法時要仔細考慮什麼樣的辨法才是真正比道德綁架、處罰來得好的?筆者認為把路口的路權時相,至少等分成四段,直行車、行人、左轉車、右轉車,然後去研究每個路口,這四種用路人的量的佔比,去適當分配四個時相,設定於路口的紅綠燈及行人穿越指示燈(小綠人小紅人)中。讓直行車、行人、左轉車、右轉車這四種用路人,各有各的用路時段,互不重疊。這麼簡單又可根本解決問題的作法,筆者想不透為什麼交通政策制訂者與執法單位不去做,而是要立「禮讓」行人的法條,花大量的金錢、人力、物力去做這件基本上是道德綁架、處罰的事情?
重點講完,最後回到樓主的CASE。其實這個漏洞筆者早已在路口觀察到。簡單說,筆者認為此CASE的計程車司機,疑似「明顯地利用行穿線沒有完整緩衝區(人與車頭之間的距離,注意:不是人與車側的距離)這個漏洞不違法地做出驚嚇行人之行為」。

上圖是筆者隨便找一個十字路口舉例,現況是整個行穿線只有上方紅線(即車輛停等線)提供人與車一段緩衝區,其它地方則無。所以才會出現樓主提的CASE中,「技術高超」的計程車司機,疑似以不違法的方式使車輛最靠近行人,導致兒童驚嚇而跌倒。依筆者愚見,若是要亡羊補牢,宜在整個行穿線的左右兩側,都要取適當距離(比如說1公尺)畫線(即圖中的綠色線),這樣才能避免日後再有技術高超的駕駛人利用法條沒有規定「轉彎車的『車頭正向行人』的距離」這個漏洞進行驚嚇行人的行為。
後記:目前台北市的確有些較大路口是有類以圖中綠色線的緩衝區,不過那是為腳踏車而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