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影片很明顯違規吧?
但是這除非很「明顯」違規,否則有爭議,
因為未保持行車安全車距是要看當時的車速,
第一、怎知道車速多少?不可能以檢舉人行車記錄器為標準,
如果要用地上標線去推估,那也不會很準確,除非真的很明顯。
第二、間距怎算?攝影機可能會使影像距離看起來更近,
再者投訴人的攝影機非公務使用標準的設備,
如何判定距離?要以標線下去推估,你看得到檢舉人的前保桿或輪胎嗎?
沒看到前保桿如何判定相對距離?
我認為車主自己要去想一下是不是真的有造成他人危害,
如果沒有我覺得可以提出申訴,畢竟距離、速度不是依影片就可以判斷,
這麼輕易判斷那測速槍就可以丟掉了。
我是沒有看到投訴人的影片啦(也許我看過就不會叫樓主去申訴),
我就以中立的立場下去說,
我覺得交通行政處分的案件都罰的太草率,
連車距這個也可以判斷出來,影片根本不可能看到檢舉人的前保或輪胎,
你要如何判斷兩車相對距離?
當然以上都是「不明顯」,如果已經很明顯那就沒話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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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讓道 以讓他們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