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經無號誌路口或閃紅燈未停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第1項第18款,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可處600元以上到1800元以下罰鍰。根據我的觀察閃紅燈會停車再開的比例不到5%
樓主是不識字還是駕照用買的?想討拍卻臉腫腫超好笑不違規很難嗎?就是你們那邊的人素質太低不遵守交通規則才被設置科技執法啊要幫你們降低車禍機會結果說政府搶錢?要不要把違規的錢省下來去看醫生?不違規很難嗎?可憐哦
vm wrote:我相信筆試時大家都很配合的回答 必須停車再開 為何現在想反悔?會怕代表政府做對了某些事 路口在抓 配合大家都平安不過說真的 很多交通號誌都被百姓視為道路飾品 完全沒有效力 沒有威信力而所有人所有單位也都無可奈何 筆試都100分 結果換到的不是駕照 而是雞腿 不是換到雞腿,為何不少人一直說換雞腿?拿到駕照的目的,只是不會被罰無照駕駛18000元而已。個人當初拿到駕照時監理站人員沒拿雞腿給我,難道你那間監理站有發放雞腿嗎?如果有,我願意道歉更正!總結,品行不良的人最怕的是沒享受到什麼(因違規而獲得的便利,他們不視為享受。他們認為憑什麼限制!違憲?),還得把錢拿出來。如果沒有無照駕駛這條規則,那群反社會人格的公民連500元考照費也不想掏出。是吧?
這就是地方政府不用腦袋、不用人力,利用科技執法處罰人民自己不作為改善交通根本問題,便宜行事的最佳例子1.停止線兩側建築物都擋住視線,就算停了也看不到左右來車2.既然非窄巷弄,車流量大,為何不設紅路燈?或交通量大時段使用3.連道路周邊路人甲乙都比政府官員聰明,深知政府擺明不幹事,只知搶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