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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路口,警員機車與女騎士互撞,一死一重傷

昨天剛看到電視畫面時還以為是舊聞???
瘋了嗎?騎這麼快
這名警員身負多條罪名
應注意未注意
行經路口未減速
超速
過失致死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記得給他抽血檢驗酒精濃度
herblee

這是截取安全規則94條「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當中的"應注意"三個字?就擴大引申到刑法第14「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造成有過失問題?

2024-03-25 14:27
herblee

問題是,造成碰撞的主因是「路權衝突」兩車在同一時間都使用了此一交叉路口!而不是有沒有注意意務就能改變碰撞?若幹道注意了!就能停下來讓支道車先行嗎?此舉反而扭曲了法條原義?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2024-03-25 14:38
二個三寶一個走了,另一個也跟上吧!
別在出來害人了。
還有個網紅路口該停不停
被科技執法拍到
然後就到處去公部門口拍片
在哪靠腰科技執法
說沒人為什麼要停車再開
還有一堆人認為他是對的
所以這事故不用太意外
因為台灣人交通觀念還很落後
hch2006

01就一堆人在扯什麼學校門口路很寬, 為什麼速限30、40幹幹叫的情形

2024-03-25 15:07
jxv wrote:
女騎士死亡,警員進加...(恕刪)


依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白紙黑字 的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首先應先確定 , 此一交叉路口的 "使用權利" 法律規定是給了那一方 ?
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 路權的另一個名稱為『先行權』
誰先誰後誰讓, 在一定時空下,路口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擁有路權的一方先行,喪失路權的另一方停等禮讓後行, 兩者存在有4D空間使用的"時間差"來錯開雙方,才不會撞在一起
路權 就是禮讓的次序
這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明定了路權就是 法律分派的 , 區分了不同方向的使用時間

女騎士這一方是 永美路一段 , 有 『慢 』SLOW 標誌


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 54 條
慢行標誌「警4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道路發生特殊情況,影響行車安全路段將近之處。

這是路權嗎 ? 是使用權利嗎 ? 不是 !
用路人使用道路 , 都不必先審視『法律有授予使用權利(路權)給我嗎?』還是想走那裏就用搶的?先到先贏?
慢 SLOW ,這是 "遵守義務" 而不是使用權利 的 路權規定

會造成碰撞的主因就是未遵守"路權"禮讓次序 , 本應後行的車搶道先行 , 才造成"使用道路"的時間重疊而碰撞。
並不是遵守了" 慢 SLOW" 這項遵守義務 , 就能改變 該路口 誰先誰後的次序(路權) 使用權利

警員這一方是有 倒三角形 的 「讓路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2條規定: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 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讓路線 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

前有幹道 應該如何 ? 要暫停讓道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讓 擁有路權者先行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任何上路的車 , 法律都會規定它的『位置』在那裏 ? 根本"無關 "遵守義務" 的慢SLOW ? 或速限? 或無照?或使用方向燈? 這些遵守義務 都 不是 使用權利 (路權) !
這個 "位置" 在那裏? 法律都有 "路權" 規定
148巷那一方的警員為支道 , "位置" 在交叉路口(幹道)之前暫停等候 , 永美路一段那一方的女騎士,被授予這個路口的使用權(路權),其"位置"是可以通過這個路口的
法律所規定的"位置" , 受到路權的保障 , 也就是受到法律的保障

依據法律ex legibus
不僅是依據法律的文字,而且依據法律的精神。

未依標誌 慢SLOW 當然是違反 "注意義務" , 但這只是次要原因
違反路權 ,違反行進路權的先後次序才是碰撞主因
kajiya_tpe

謝謝分享路權的實例案件,應該要列入課綱,從小學生就開始培養路權的觀念

2024-04-03 20:27
haward0228 wrote:
又來了!! 鄉下這種田間小路都是這樣,明明視野良好,沒有遮蔽,就是可以撞到一起,


我覺得 只剩下 全體低智商化 這原因了

這10多年 台灣 搞出的低智商行為 比過去30年的 多出好幾倍
Bookwarm

根據我的觀察, 低智商行為在30年來沒甚麼變化,差異在以前只有三台新聞,不會播這些"小事",讓你覺得以前比較少低能行為。

2024-03-25 16:19
誰先鬆油門誰就輸?
一個已經慢七天回家


另一個會不會在ICU停七天再慢七天回家?
兩個鬼遮眼嗎
昨天有看到新聞畫面
這麼空曠怎麼躲不掉
視野算不錯了
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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