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
行人走路低頭滑手機不看路
難道自己都沒有責任?
行人經過巷子口跟穿越馬路不是一個性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4條第2、3項、第48條第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或經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4 條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
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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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紅字指的就是巷子口,也是屬於轉彎處的一種
巷子口行人有優先通行權,車子必須停等觀察,若有行人必須禮讓
所以她繼續往前走是沒有責任的
這起事故就是汽車全責,只看左邊而已,沒有確實觀察整個路口
至於該行人沒有做防衛,無責,但討皮痛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