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敵鐵叮噹 wrote:還是我檢舉錯條例 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雖然我很不喜歡檢舉渣人,但像圖片中這等垃圾,不檢舉她是對不起她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