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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問題給交通部長-建議---只要罰單附上檢舉人.姓名電話地址.即可..保證馬上-問題解決

檢舉被受理代表就是警方, 有異議找警察都可以有回覆
這樣就好辦了,以後警察上門找人就直接說是誰檢舉你的。
然後讓2人釘孤枝解決。
應該回到問題基本面,一開始為什麼要開放檢舉,應該是希望改善交通。結果幾年過去,車禍死亡率有改善嗎?沒有!交通有變好嗎?也沒有!所以這個有用嗎?有~可以增加稅收和衝突!我們並不想要這樣的社會!
allen20347

所以以前沒得檢舉的時候有屍橫遍野血流成河嗎、沒有嘛,那這樣看起誰沒腦很清楚囉

2024-03-09 1:04
ablj

更沒腦的是這群因爲不能檢舉而崩潰的爛渣, 現在還要帶頭加劇違法, 奇怪勒, 對他們來說守法的原因只是檢舉嗎? 守法不是本分嗎? 到底誰才是社會亂源的毒瘤?

2024-03-09 13:06
無能交通部,每天製造民眾對立!!有法不執行,不執行也不廢除,民眾黑白不分!!灰色地帶造成守法與不守法對立!!政府罪重
違規問題給交通部長-建議---只要提高罰則至最低50萬,並提供50%罰金成為檢舉獎金.保證馬上-問題解決。
中華民國在台灣肯定成為世上交通最好的國家。
你應該常被檢舉,報下車牌,下次路上看到我也注意一下~
其實本來就應該是警察要滿街隨時稽核違規的

但礙於警力不足

所以專案設立專責檢舉機構並招募大量檢舉志工整個撒出去才能真的有效

沒有執行權至少也要授予合法的舉發權

到處都是掛個臂章的糾察隊才是王道

台灣人就是沒被抓現場都不算違規
交通部長? 這是什麼東西啊.......?
dkyu

是亡國的材料

2024-03-08 14:58
buzzbee

[XD][XD][XD][XD][XD]

2024-03-08 15:34
只要檢舉者必須負上證據的法律責任就好了,檢舉時附加警語,檢舉後不得撤銷
檢舉不成立時檢舉人及開單警察需負担被檢舉人舉證成本及時間成本

敝人曾經被檢舉,花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證明照片並非本人及其車輛
結果警方輕巧的說該罰單不成立
當下極度無言,超想告檢舉人偽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錄不實等等
但警察直接撤單,該公文書不成立,直接包庇,完全不負責任
1+1=3 wrote:
檢舉問題給交通部長-建議---只要罰單附上檢舉人.姓名電話地址.即可..保證馬上-問題解決


感覺特定族群就是智商堪憂...
姑且不論罰單附帶檢舉人個資的合法性
你在台北被檢舉,搞不好檢舉人聯絡地址或戶籍地址在高雄,你知道又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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