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本來就應該是警察要滿街隨時稽核違規的但礙於警力不足所以專案設立專責檢舉機構並招募大量檢舉志工整個撒出去才能真的有效沒有執行權至少也要授予合法的舉發權到處都是掛個臂章的糾察隊才是王道台灣人就是沒被抓現場都不算違規
只要檢舉者必須負上證據的法律責任就好了,檢舉時附加警語,檢舉後不得撤銷檢舉不成立時檢舉人及開單警察需負担被檢舉人舉證成本及時間成本敝人曾經被檢舉,花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證明照片並非本人及其車輛結果警方輕巧的說該罰單不成立當下極度無言,超想告檢舉人偽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錄不實等等但警察直接撤單,該公文書不成立,直接包庇,完全不負責任
1+1=3 wrote:檢舉問題給交通部長-建議---只要罰單附上檢舉人.姓名電話地址.即可..保證馬上-問題解決 感覺特定族群就是智商堪憂...姑且不論罰單附帶檢舉人個資的合法性你在台北被檢舉,搞不好檢舉人聯絡地址或戶籍地址在高雄,你知道又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