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觀樂觀 wrote:「禮讓行人」真正的意義是當行人自己已經決定要走上斑馬線了,車輛要減速禮讓而非行人自己也還在看車,車輛卻硬要停下來禮讓 有一次我走斑馬線就如同你說的一樣,勇敢的走過去而不是觀望,但是車子始終沒有停下來,最後我逃命般的狂奔才保住小命。
像最近的新聞,閃燈路口人行道紅燈,然後機車未禮讓被檢舉,就很奇怪如果有人禮讓,然後行人就會尬在那邊,有點變成強迫行人闖紅燈其實燈號和路口設計好,是不是都沒有這些問題,還有汽車市區平路超過時速70都算超速,轉彎速限不能超過30還有大車轉彎死角要特別增加轉彎時一定要停住再開
樂觀樂觀 wrote:現在有部分人會自以為...(恕刪) 其實應該沒有駕駛想故意煞停當你被檢舉過後............就會有陰影了($6000+3點)我本來就是跟車流走的那類駕駛自從被後車檢舉過一次..............就會很注意路邊行人(站在斑馬線等待)的狀況
我是覺得當行人在等著過馬路時車輛減速慢行通過斑馬線應該是可以的但是當行人決定要開走時你遠遠看到就一定要整車停下來讓行人有足夠時間通過現在檢舉魔人 看到有人在旁邊等著過馬路然後有車通過行人面前就檢舉真的有點超過了當然法條是死板的 魔人總有理由所以建議從法條面修改才能杜絕魔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