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BBB3102 wrote:樓主這種我一論稱為『...(恕刪) 如果一個外人出現在你府上,然後他摔死了,請問你要負責?我真的好奇,公園給原本設計目的的小孩子遊玩,出了事,按照設計目的、法規、比例賠償,天經地義但這件事的少年無照騎車出事,卻要政府用納稅人的錢賠償?邏輯怪怪的?有照、合法使用的用路人出事,我認為賠償沒有問題,按比例也合情合理也就是,如這位少年騎單車、走路時碰撞到,依法求償,沒有毛病但追根究柢,他本來就不應該在未成年情況騎機車出現在那邊,因為他已經沒有任何使用道路的合法性這時出事情,卻要政府賠償,這不就和一個沒經過授權的人出現在你府上,然後他出事,卻要你賠償?請版上眾神教教我
法盲?文盲?這段寫得很清楚呀:水溝內有6支1至2米長的鋼筋從水溝壁中延伸而出,並非排水設施必要構造,且公路單位在事發前3天才巡檢該處,明知有鋼筋遺留卻未移除,與少年之死有因果關係是無照超速猴社會觀感太差,令人厭惡到這種程度嗎??看留言我們離民主法治社會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