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最高法益是人命。傷害罪一定是成立的通常駕駛人會以為交通規則大過刑法大過憲法,但在法官眼裡,不可能為了維持交通優先而就可以任意傷害人,就算是綠燈也不能撞人,就算是鐵路這種絕對路權,看到鐵軌上有人仍要盡力剎車。刑法絕對優先於交通規則,也就是說,在不損傷人命條件之下,交通規則才有權限之分,如果有牽扯到人員損傷,一定是刑法優先。如果已經窮盡一切辦法仍無法避免,這才會不起訴,例如你在行進中,行人突然跳到你車前。在你的案例中,過路口本來就要小心注意,所以,傷害罪是有的,如果雙方和解,會是緩刑,不會有傷害罪,也不會有前科。
max12270 wrote:這樣我是不是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的機率很大 對,只要你有肇責,對方有受傷的情形下就能提告,因為傷者為大,這下對方有尚方寶劍了01網友在教你沒在看,凡是有碰撞的車禍,就算你是鐵包肉開車的一方,當下無論如何用手肘手臂或用額頭敲下自己的方向盤先,那怕只是個小挫傷也好,接著下車撫著你的傷告知對方,也寫進筆錄,接著事後驗傷留底,這樣你也有尚方寶劍了自保!!自保!!這樣你懂了吧
肇責分擔不便狀態下,從財損來看是相距不遠。但對方二位都受傷,其中一位是骨裂(折),及其他部位受傷,這些依保險理賠金額,也差不多會在2X-3X萬之間。多數保險公司,都會達成協議,無法達成協議時,那樓主就要自己準備,刑事判決易科罰金費用,這部分保險不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