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LZR wrote:
租賃車出遊 危險啊 選這牌 不就是主打CP值 但從不是安全值 出事求生 變成奢求 上路老話一句 隨時遠離大車就對了
遠離大車 ?
因為台灣 無視"路權", 不是行駛在 法律所授予的『道路授權使用 』之權利範圍內
而是 遵守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搶位爭先先佔先贏? 誰開得快爭先搶位?誰的車子大就搶佔道路?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錯把 遵守速限的義務, 打方向燈的義務 , 當成 車道使用 之路權(使用權利) ?
權利和義務不分 !
路權是"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不是整條道路都歸一人使用 ? 那旁人走那裏? 因此,路權區分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所謂路權, 指『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不是你的路權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車速 會形成"衝擊波" , 為避免"衝擊波"超出"路權範圍"去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必須加以限制 。
用路人都期望能 快一點到達?但是, 車輛衝出去不必煞停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同樣,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跟車模型 及 2秒鐘法則(時間車距) ,都是由車流理論化身為法條上之《安全車距》
每台車都行駛於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當然就不會碰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前後兩車不可能同時踩煞車 , 當前車煞車時 ,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路隊長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車速110km/h的車, 每秒前進30.3m , 當路隊長後面那台車發現路隊長煞車了,到他自己開始煞車的時間差(空走距離), 安全車距已經少掉12m-15m(空走距離),由原本的55m下降到只剩下40m(依高管規則 6,其所對應的車速只能是80km), 除非後面佇列的後車,眼睛餘光,能透視過中間的車,一直盯住路隊長,才能第一時間同步?否則,以此類推,反應時間遞增,而安全車距遞減,等到傳遞到路隊長後方第 5-6台車,想踩剎車時, 安全車距已經消耗為 0 了!
因此, 車流佇列而行時, 就算每一台車都保持安全車距了, 當緊急煞車時,反應時間遞增之下,只要排序在路隊長太後方,排在第 5-6台車, 就算自己保持安全車距, 還是會一頭撞上去,或是被後方未保持車距的車追撞或推撞
有 "安全車距" 則可以當成緩衝 , 吸收了後車往前衝的能量 , 也讓後車有反應時間
路權概念的形成 , 來自於車流理論
車流如水流, 氣流 , 是一股"波(能量波/衝擊波)"的移動 , V車速越快, 能量波/衝擊波就越強
(能量波/衝擊波) 需要有空間 容納
但道路空間有限 , 設計本來就有上限 , 所有的道路都沒有辦法 負荷超出容量的車流
在車流當中,三個基本變數有流量(Q)、密度(D)、速度(V)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存在恆定不變的關係
交通密度D(Density)=車輛數N(台)/L 區間長(km)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了單一車輛前進所產生的 "波(能量波/衝擊波)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這就是高速公路常見前方發生壅塞 , "壅塞波J波"由前方傳遞過來影響到數公里後的車流也必須降速
D車輛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兩者是相互拮抗
車越多, 車速就越低 , 1km 內擠進200車 , 是保險桿頂保險桿 , 動彈不得
超過最大車流量 Qmax , 車流就會崩潰
白話就是 , 水多到超出河道就會溢堤 , 『波』傳遞出去了 , 所以必須加以限制
佔用侵入它人擁有路權之車道, 會讓車距變短 ←塞車主因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相同車道長度 , 2台車有50m車距→能 100km/h行駛
相同車道長度 , 塞進另一台車擠成 3台車 ? 車距剩下30m →降速為60km/h行駛
LOS A 有 車距 → LOS F 無車距擠在一起

信奉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事實是,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
上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明明車距已經不足, 還聲稱錯誤的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不離開 , 讓內車道的輛密度越來越高 ???
台灣國道就是誤解法規 ! 不論車距多少? 堅持單一速限的"最高速限"???
如果這樣仍然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以為已經壓縮到車距"無妨? 只要開快就好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始作甬者是誰 ?
我國是簽署過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我國 交通法規 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不能駛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以致於有很多人上了路就亂開,
二高限速110 , 我開120還經常被人高速刷卡,
而且通常都是一整群;
再者是一堆龜車都習慣開在最內線,
然後本來應該走在最外線的大車,
中線應該是他們的超車道,
然而,這些大車卻把自己當小車開,
貼著前車不說,
中線已經變成他們的主線,
內線超車的也是一堆!
再來是安全距離的部份,
我們開車保持的安全距離,
都被人家當成是超車的空間,
當我時速120時,
被人家以不到1公尺的距離從右後方高速刷到你的前方時,
在01上還有少數的人認為這很正常時,
這種車禍,你認為還會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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