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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檢舉3萬次! 檢舉魔人浮濫已成病態! 應立刻修改民眾檢舉制度以避免社會對立內耗!法律地位合法化,檢舉數量控制。

不要違規,沒有罰單。

感恩
henrylai21 wrote:
一人檢舉3萬次! 檢舉魔人浮濫已成病態!
真的~~
檢舉魔人已成病態
再不改善最終將自食惡果
"一身病痛,孤老無依"
法客 wrote:

說得好👍🏻😎
而且要在罰單上舉報實名制!
支持罰單舉報實名制
.
rockliang

民進黨政府放任病態垃圾檢舉人違法,真扯

2023-11-23 9:44
altairchou

以前不能檢舉??至少現在還限縮了一些,怎不說好棒棒?硬要扯才是真扯!!

2023-11-23 10:48
我知道一定會有人出來說
不要違規就沒有檢舉了
沒有檢舉就沒有紅單了
沒有紅單就沒有這種仇恨文章的
對!
我就是那個人
笑死 釣出違規仔森七七在取暖
要不要也限制執法人員取締次數 讓你們這些違規魔人爽翻天
我家巷口是紅線,每天照三餐來檢舉! 違規人都不怕了,有啥好擔心的
ps:都是固定的一台車
這通篇都是在放x.......
沒有人違法、違規,檢舉達人是要檢舉什麼!
愛違規又不願受罰還找一堆理由。
祝違規魔人每次違規都被檢舉、舉發!
唯一支持違規魔人的最愛
[廣設科技執法]
違規魔最愛收到這樣的罰單

收到民眾檢舉的會生氣
但收到科技執法的罰單都會很開心

政府不應該讓違規魔不開心
畢竟罰款也是歸國庫
resolve

地方交通罰鍰有99%是進到地方縣市政府單位的口袋裡喔

2023-11-23 11:59
dgifusion wrote:
法院判例,警員在隱密處執法

舉發程序違法,罰單撤銷。

民眾沒公告要進行違規舉發,用記錄器做交通檢舉

警察以此開單,實質等同警方在隱密處執法,應被禁止。


正確, 程序正義有瑕疵, 因此我的提案就是要補足這方面的瑕疵, 讓民眾檢舉真正合法化



1)民眾檢舉的法律地位正確化



由於民眾檢舉本身的上述程序正義瑕疵,造成民眾檢舉資料本身不適合作為「舉發第三者違規」的執法依據,但可以作為「事件當事人舉發」的依據,兩者差別在於,如果可證明該違規有明確影響到你的權益或安全,則可以「當事人」的身份進行舉發,在檢舉項目中必須有一欄詳述「該違規影響檢舉人權益的具體事由」,作為民眾「未檢定合格舉證材料」在檢舉過程「法律地位明確化」的補救措施。


也就是說,除非是重大違規造成社會危害或者惡性違規(例如闖紅燈,逼車等),民眾可以用「第三者」的非當事人身份提出檢舉之外,其他一般違規則需證明該違規「有影響到你」的理由,則可以「事件當事人」的身份提出檢舉,以補足法律地位上的瑕疵。


因為,取締違規屬於國家執法機關的公權力業務職掌,需要專業訓練以及專業器材加上專業判斷才能成立,否則政府的職權如果如此輕率擴大(濫用民眾的未檢驗合格取締素材),則會造成政府公信力的逐漸流失(誠實信用原則)。即便決定是否開單的權力仍在警方,但民眾用海量檢舉灌爆警務系統的狀況,早已讓警察的「裁量權」完全處於崩潰失能的邊緣,此負面影響不得不察!
更多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HankRS225
rockliang

要讓病態的行為合法化?[嚇到吃手手][這我不行]

2023-11-23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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