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ifusion wrote:
法院判例,警員在隱密處執法
舉發程序違法,罰單撤銷。
民眾沒公告要進行違規舉發,用記錄器做交通檢舉
警察以此開單,實質等同警方在隱密處執法,應被禁止。
正確, 程序正義有瑕疵, 因此我的提案就是要補足這方面的瑕疵, 讓民眾檢舉真正合法化

1)民眾檢舉的法律地位正確化
由於民眾檢舉本身的上述程序正義瑕疵,造成民眾檢舉資料本身不適合作為「舉發第三者違規」的執法依據,但可以作為「事件當事人舉發」的依據,兩者差別在於,如果可證明該違規有明確影響到你的權益或安全,則可以「當事人」的身份進行舉發,在檢舉項目中必須有一欄詳述「該違規影響檢舉人權益的具體事由」,作為民眾「未檢定合格舉證材料」在檢舉過程「法律地位明確化」的補救措施。
也就是說,除非是重大違規造成社會危害或者惡性違規(例如闖紅燈,逼車等),民眾可以用「第三者」的非當事人身份提出檢舉之外,其他一般違規則需證明該違規「有影響到你」的理由,則可以「事件當事人」的身份提出檢舉,以補足法律地位上的瑕疵。
因為,取締違規屬於國家執法機關的公權力業務職掌,需要專業訓練以及專業器材加上專業判斷才能成立,否則政府的職權如果如此輕率擴大(濫用民眾的未檢驗合格取締素材),則會造成政府公信力的逐漸流失(誠實信用原則)。即便決定是否開單的權力仍在警方,但民眾用海量檢舉灌爆警務系統的狀況,早已讓警察的「裁量權」完全處於崩潰失能的邊緣,此負面影響不得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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