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法院:未打方向燈免罰!封閉型彎道轉彎不構成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要件!快拿判決書去申訴!

明明就可以修法來改善這種盲區,交通部都是一群無能、養老。
小炫仔

這是檢舉魔人的關係該檢討的檢舉魔人不是交通部

2023-11-22 11:53
很多警察隊照路交通一點都不熟悉
前幾天FB社團看到再討論左轉專用道的條件
法條上寫左轉標誌+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條件成立時=左轉道專用道
但很多人解釋為左轉標誌+左虛線右實線也是禁止變換車道所以也是=左轉專用道,禁止切換車道直行
如果禁止切換為何又要分雙實線與左虛線+右實線的差別?
更扯的是地區的派出所小編還留言解釋左虛線+右實線確實禁止變換車道直行
難道考駕照筆試的道路標線都是錯的?
henrylai21 wrote:
在無變換車道的具體事實時,的確不具備需打方向燈之必要性,而原本的法條文字為「轉彎」,其實並非有彎曲曲率的路線,而是「變換方向」的概念...(恕刪)

「變換方向」4個字太籠統,封閉型道路轉彎也是變換方向的概念,應該改為「路口處變換方向」,一般變換行進方向,都是在叉路路口處,必須選擇行進的道路,這時就必須打方向燈,以下路口是最常見的。
北漂彰化人

正解,遇到路口才要打方向燈,封閉型彎道轉彎跟直線道路一樣並沒有其他選擇

2023-11-22 9:06
chang.d1210

還有多車道變換車道也是要打方向燈。

2023-11-22 10:36
民眾檢舉,警察擴大解釋開單,成就一樁美事》〉罰金入庫囉!

民眾的檢舉有時候也是亂源的一種形式。
henrylai21 wrote:
民眾與基層員警的認知中,卻演變成「只要有轉彎就要打方向燈」這類錯誤的法


政府基本上跟選舉利益無關的法條即便有模糊地帶~通常選擇長期忽視.....遇到真的只能申訴自救~
不過那個全民檢舉等於天網監控的論點.....沒去過中國吧!!?
天網意在防止犯罪、或從事反政府(反共?反正他們政府論述很多元,有意圖都算)的偵測,這類交通違規.....人太多,懶得管
而且他們一線城市開車的人的交通守法程度(甚至是路口禮讓行人)說實話,比台灣好
不守法、逆向的通常是其電驢的居多~哈

而且,某個程度上,對檢舉我自己是持中立看法,不排斥也沒特別認同瘋狂檢舉(當然,如已經影響其他用路人,雙手雙腳贊成檢舉給他爆~)!
就是原則上尊法,就像很多人說的,不違規,哪來怕罰單,即便開錯車道,往前再轉或先轉再繞回原車道就好!
台灣就這麼大繞一下沒差那幾分鐘
反之,很多人違規是法規觀念就很有事,路口雙白線為啥不能換車道,因為有其風險,但很多人根本無視
更多的是完全忘記自己車有方向燈這件事,我開快速道路就看過整整十幾公里,他老大從切入車道到離開,車道換來換去沒一次有打燈的,雖然路上沒啥車,但這樣開車根本就是習慣成自然
再不然就是開車截彎取直,完全忽視隔壁車道有車,不沿個車道線開,直直嚕過去的一堆(這個每天竹北上下班,中華路沿線路口最常見)
浮濫檢舉,要罰檢舉人才對!
要檢舉前要三思、懂法條,罰單蓋章警員也有連帶責任!
achun1212 wrote:
明明就可以修法來改善這種盲區,交通部都是一群無能、養老。


修法????

明明是 執法的問題 , 看錯法規 , 引用不適用的法條 , 而不是法條本身的問題
法條如果能說話 ? 會表示自己很無辜
並不是有人持水果刀殺人 , 就說要修改"水果刀"?

法條不適用的原因 在此解釋過了
單向轉彎車道沒打方向燈遭檢舉罰錢 屏東鄉民怒批「政府搶錢!」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872124&p=4#88655513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現在的法律事實是 只有一個方向 往右 → 只有一條車道彎曲的通道 , 順向而沒有轉變方向! 實質上並非法條所述之T字、Y字或十字路口
問題1: 毫無路權概念 ! 未了解法律授予之路權範圍是" 一條沒有轉向車道彎曲, 在十字路口之外的道路 " , 卻要求遵守義務 "方向燈"?

問題2: "檢舉"居然能被委託外包? 一個沒有受過訓練的"用路人"不看路況?浮濫檢舉? 有受過訓練的警察也能附議?讓罰單成立?

同樣的錯誤 , 國道警察局臉書 說出法律條文沒有的 "非超速車道" ? 屬於Straw man fallacy "稻草人"邏輯誤謬

我國法規 根本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我國法規完全沒有,也不存在這樣的文字或含義 ?
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94578&p=6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49764&p=40#88638737
同樣認錯 法條
先誤解但書, 將"附加補充規定"(速限) 說成超車道之例外?
再將高管規則6明訂之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 此整體車流狀況下, 得以那一面標誌?
說成不能堵塞單一個人? 以為是蠻荒時代的飆高速,開快車前車就要讓開?就能佔用車道?
又將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項限制義務 , 說成是"用路人"踩油門跑出的車速 ?以為飆高速就能佔用車道?

然後同樣喊要修法 ?
法律所授予之車道之使用(權利),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無關受到最高速限"限5標誌 所告示限制之駕駛人車速多少(遵守義務)?
同樣權利和義務不分?
應該要對這種亂開罰單的員警有懲罰機制
henrylai21 wrote: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恕刪)

有問題的法不修正,這才是問題根源吧
一堆在那檢舉魔人的,魔人又沒法開單,真是莫名其妙
一MFT一

herblee你在說啥?怎扯到車禍去了[咖啡]

2023-11-22 14:50
一MFT一

所以法令改清楚改完整,不就沒這種模糊空間[咖啡]

2023-11-22 14:55
hrc160 wrote:
懂法條,罰單蓋章警員也有連帶責任

上次看到有警員說啥"惡法亦法"
這都甚麼年代了
竟然會有這樣"封建"的想法

近代的法律,已經不是說"惡法亦法"這種盲目遵從的做法是對的
法律是用來服務人的
不是人來服務法律
現在看法律,要看法旨
法旨 就是 當初立法的原意

交通法規 立法的原意在於保障用路人的安全
而不是在於處罰
所以才會有 以勸導代替處罰的做法
如果能夠避免事故,警員(用路人)應該要避免事故發生
而非等待違規,遂行處罰
卻只是看著事故可能發生

就這點來說
用檢舉的方式來避免交通事故 幾乎是"無用"的
因為當下 違規雖然發生
但是 檢舉人是不可能去"勸說"違規人
甚至 很多檢舉人是"刻意"讓違規發生
檢舉人很多行為也是遊走在違規邊緣
這樣的做法,根本上是失去法律保護用路人的原意

就這個想法來看這個處罰
就顯而易見這個處置的不恰當
如果打燈是為了讓後方車輛可以明確知道前車行徑方向
那麼單行道打方向燈就毫無意義
只是單純的去符合法規
且該事項 是不會導致事故發生的
那麼有無處罰的必要就顯而易見了

------
會有廢除檢舉違規這個公投成立
顯然這樣的民怨也是夠多了
去思考這樣的民怨為何會累積
或許也是執法者(立法者)該檢討的方向吧

另外 有人說那為何不修法
即便修了一百次法條
也很難避免法條的漏洞
這就是為啥後來的法學討論中
就惡法亦法這樣的做法,視作盲目從法的行為
秦法千條,最後仍是人治,慎思~
  • 1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