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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向轉彎車道沒打方向燈遭檢舉罰錢 屏東鄉民怒批「政府搶錢!」

冰心瀚玥 wrote:
我猜應該是這個女駕駛在切進轉彎車道的時候就沒打或要切才打
切到後車 後車不爽才檢舉

這樣解釋是比較合理,照說檢舉人應該也有提供行車記錄的影片不可能只有照片。
不過警方卻不是這麼回覆反而是說因為地上有轉彎標線所以要打方向燈,這才引起這些議論。
事實到底怎樣只有看過影片才知道了。
台灣的交通部 交警 檢舉大隊 駕駛

四個都有問題 而且沒一個統一標準...

光禮讓行人就分很多派
A.不管行人是否違規 絕對禮讓
B.三公尺內禮讓
C.走在斑馬線上全程禮讓
D.呈上 需行人綠燈才禮讓
E.還有一堆情況懶得說

右轉打燈也是 很簡單的問題 被檢舉人士走漏洞玩申論題
搞得寫得不清不楚就先送檢舉....

很多人會覺得轉彎就要打燈
但也不少人覺得照標線 有變換車道或是路口才需要...

前幾年吵很大 那北宜不就全程打燈? 警察方面當初有出來說 轉彎超過90度才需要打燈(指北宜這類路)
後面幾年 又變了.....

我家附近有個├路口 往南往北 機車只能右轉 再往北是快速道路...
所以在這邊的機車 一律只能右轉 且沒有任何直行可能...

我親戚還是被檢舉達人檢舉了 時間很微妙的假日早晨6點多....
警察給我的理由是

「你他媽的可以逆向直行阿」
「你他媽的可以逆向直行阿」
「你他媽的可以逆向直行阿」


呵呵 多可愛的國家...
諸葛小花 wrote:
看起來是這個路口被拍的
話說這種路口本來就打方向燈阿
有人不打直接彎的?


屏東縣有民眾於網路發文表示,在麟洛鄉台1線(北往南)靠近麟洛運動公園右側車道,往國三交流道方向準備右轉彎,因為只有一個車道,且左側有防撞桿圍住未打方向燈,卻遭到後方車輛檢舉,收到1200元罰單,駕駛對於該類「單側順向彎道」也要打方向燈感到疑惑。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該路段只有一個車道,且左側有防撞桿圍住無法直行 ,車道彎曲就是轉彎嗎 ?


警方表示,經審視該路段右轉處,有明確的右轉標線

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看現場
GPS : 22.637950757407587, 120.53811399206147
台一線中山路 北往南 和 永豐路交會處
台一線中山路在永豐路之前已經 將 直行和 右轉 分流了 , 前方的左側有防撞桿圍住, 無法換車道, 前方有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 無法直行 , 只有一個方向 往右 →

車道彎曲就是轉彎嗎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34 條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視需要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標誌為黃底黑色圖案,箭頭圖案方向得隨實際路況而調整。
本標誌設於彎道路段時,不得少於三面。雙向設置時,路面應劃設分向限制線或增設反光路面標記。其設置圖例如左:
設於彎道路段者
設於丁字路口者
設於直角彎道者


這個彎道 是三面 箭頭 組成 , 且只有一個方向 ! 所以是一個車道彎曲的彎道
如同下方彎道,完全一樣 , 只有一個行駛方向

而不是一個丁字路口 , 有二個行駛方向的選擇
如同下方這樣 , 連在一起的箭頭 ,這才是丁字路口

因為只有一個行駛方向 , 是車道彎曲 ,而不是有直行和轉彎二個方向選項的丁字路口
自無顯示方向燈之必要 ,因為所有車都是要往右邊轉出去的
請看這個案例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DA,109%2c%e4%ba%a4%2c455%2c20210326%2c1
先前台北有名蔡姓駕駛,行經北市辛亥路一段的迴轉專用道,因路面上畫有左轉箭頭,因此未打方向燈,而遭後車檢舉開罰,他不服提告上訴,最後地方法院也判決免罰。不過也可以從判決書知曉免罰關鍵,因為蔡姓駕駛是在迴轉專用道上進行轉彎,並非T字、Y字或十字路口,所以可以免打方向燈。
此處看似是 十字路口 , 但是此車道在左側有防撞桿圍住, 無法變換車道, 前方有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擋住, 無法直行 , 只有一個方向 往右 → 只有一條通道 ,實質上並非 並非T字、Y字或十字路口
十字路口 實則 是在此車道之外的左側 !
「膠柱鼓瑟」? 只因為地面指向線 指示轉彎 ?
就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不稱為轉向 , 因為前方只有一個方向 ! 根本無法轉變方向 !

但是在 左(右)轉彎時 , 是不是應該先檢視 "路權" ! 法律到底授予這台車,給予什麼樣的道路去行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不適用的理由同上
前方只有一個方向 ! 無法轉變方向 !
然而檢視其它法條 , 所謂的 "轉彎" , 都是 行駛至『交岔路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顯示方向燈 是遵守義務 ! 此義務的前題,是擁有那一個路段的使用權利, 法律授予之『路權』為何 ?
被授予的路權 是 只有一條通道 , 並非行駛至『交岔路口』, 而交岔的路口是在防撞桿左側 , 不在這個車道上!
這個車道沒有『交岔路口』 不適用 "轉彎" 的規定
因為這個車道 有單獨的停止線及人行道 ,車道彎曲後前方地面也沒有任何標字或標線


在此打方向燈反而會被誤會為, 欲違規經由斑馬線要駛上人行道地磚
匯入前方橫向道路(永豐路)後, 若要變換車道 , 當然要打方向燈 , 但這不在之前的"彎曲車道"路段
(因為那三面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指出此處為彎曲車道 (彎道) , 而不是丁字路口)

102條及125條 規定之路權 , 授予能轉彎的路權 , 是 行駛至『交岔路口』
必先擁有『交岔路口』之路權 , 才會有後續在 『交岔路口』打方向燈的"遵守義務"

不屬於此種路權 ! 不是在『交岔路口』轉彎 ! 無法在這條無交岔車道上,做出轉彎出去岔路的動作, 不符安全規則 第102條及 125 條規定之『交岔路口』, 自然沒有"安全規則109條" 後續在這條「彎曲的車道」上打方向燈的"遵守義務"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現在的法律事實是 只有一個方向 往右 → 只有一條車道彎曲的通道 ,實質上並非T字、Y字或十字路口

建議去申訴
T42p

第一/二張照片地上那個右轉標誌,極大可能是已經黑漆塗銷的就跟旁邊那條塗銷的原有車道線一樣,因為施工不確實又跑出來了。有誰看過地上的右轉標誌是偏一側而不是畫在車道中央的?

2023-11-2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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