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的三大問題 :
1 罰單收入僅1%上繳國庫, 99%算地方財政零用金收入?
2 僅要求罰鍰收入之12%用於改善交通, 其餘88%算地方口袋零花錢?
3 員警獎金與罰單收入掛勾, 變相鼓勵員警多開罰單, 而非降低事故率?
交通惡法應該立刻廢除重新立法修正
因此,要正本清源解決台灣交通問題,首要目標就是廢除罰單分配條例這個「萬惡之源」,讓罰單收入全部上繳中央統籌規劃使用,做為交通工程改善與治理的經費,這樣地方政府才會斷絕靠罰單來賺取額外收入的念頭,並且以降低肇事率的績效來作為中央分配預算的KPI,他們才會將交通執法合理化,真正將資源與預算用在改善交通環境上,而不是放任錯誤的道路規劃,而一直在容易抓超速違規的地方一直插滿照相機發大財而已!
結論:
究其原因, 可能是一條法律讓警察樂於開罰單, 而非真心想改善交通, 那就是"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其實是在變相鼓勵地方政府與員警積極開罰單, 甚至創造罰單陷阱來增加收益, 但卻無心治理交通, 這可能才是一切問題的根源吧?
以上出處:https://www.potatomedia.co/post/c21f9844-34f0-4326-ae55-6669d4d70df5
maple20 wrote:
追本溯源,就是行政院頒布的「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在經費分配與使用邏輯上有根本的錯誤,它讓罰單收益99%交給地方,但卻不明文規定必須全部用在改善交通,因此變成地方政府的一個「隱形被動收入來源」,地方政府拿到這個尚方寶劍,當然大肆擴張執法設備,賺取更多被動收入,然後除了繼續添購賺錢機器之外,其餘收入即便中飽私囊人民也無從過問,這簡直就是一個地方政府創造無限收入的無底洞,難怪台灣形成遍地都是測速照相機和區間測速這種無法無天的狀況!
惡法的三大問題 :
1 罰單收入僅1%上繳國庫, 99%算地方財政零用金收入?
2 僅要求罰鍰收入之12%用於改善交通, 其餘88%算地方口袋零花錢?
3 員警獎金與罰單收入掛勾, 變相鼓勵員警多開罰單, 而非降低事故率?
交通惡法應該立刻廢除重新立法修正
因此,要正本清源解決台灣交通問題,首要目標就是廢除罰單分配條例這個「萬惡之源」,讓罰單收入全部上繳中央統籌規劃使用,做為交通工程改善與治理的經費,這樣地方政府才會斷絕靠罰單來賺取額外收入的念頭,並且以降低肇事率的績效來作為中央分配預算的KPI,他們才會將交通執法合理化,真正將資源與預算用在改善交通環境上,而不是放任錯誤的道路規劃,而一直在容易抓超速違規的地方一直插滿照相機發大財而已!
結論:
究其原因, 可能是一條法律讓警察樂於開罰單, 而非真心想改善交通, 那就是"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其實是在變相鼓勵地方政府與員警積極開罰單, 甚至創造罰單陷阱來增加收益, 但卻無心治理交通, 這可能才是一切問題的根源吧?
以上出處:https://www.potatomedia.co/post/c21f9844-34f0-4326-ae55-6669d4d70df5
這篇文章基本上就直接違反憲法的地方自治精神
憲法規定我國為中央與地方均權,地方政府在交通方面有行政與立法權。也就是說,在地方自治項目中,每個縣市就是一個自治團體,要把它看成一個小國家在某種程度上也沒有錯。像是很多人說花蓮國、苗栗國,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背離事實很遠。既然地方交通的所有規劃管理養護權,全都是地方政府的責任,那麼地方交通罰鍰,99%進到地方政府口袋,也是理所當然的。
覺得地方政府在交通上沒做好,就反應給選區的議員啊,這是完全是議員的責任,要求議員監督地方政府去好好做事,怎麼會什麼事都要讓中央管理中央負責?在我國的憲政體制上,交通部又不是地方政府交通局處的上司,是要如何收回管理?這明明就是違憲的,還說得頭頭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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