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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母「德東飆車王」時速100km撞死行人,曾嗆法官重判就安樂死,今宣判了

犬犬@@ wrote:
然後繼續投民進黨 笑死


其他黨也要中一下啊,我也想笑死
沒事的,這種素質還是可以上國道。
jxv wrote:
法院今(21日)上午10時宣判,依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4年,判決理由尚待公布


有一種意外又不是太意外的感覺...
OK啦才4年,飆車仔們這下穩了,放心去飆吧~

垃圾法
請問德東飆車王封號是誰給的?
警察透漏給原告律師的嗎?
所以是地方警察公認的?
真的是恐龍法官
...

我覺得除了修法以外

法官應該也要有評分機制
這一件我覺得有部分是錯怪法官了…

本案最大的錯誤是『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因為檢察官提起的,就是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若一死兩重傷來看,直接合併加起來最重也的確就是只能判到四年。

雖然起訴的後半段有說明希望以道路交通規則『加重其刑』,但這作法不是那麼正規、無法輕易達成的。

這種飆車行為,應該是要以故意殺人罪來起訴才對,如果要斷定『是否故意』的部分,會有敗訴風險,那至少也可以用『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來起訴。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29451

上面法條是有判例的,受害家屬的律師也希望改,怎麼檢察官這時就裝死了??

所以至少以本案來說,垃圾的是檢察官,而不是法官。
你看, 有錢就任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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