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件我覺得有部分是錯怪法官了…本案最大的錯誤是『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為檢察官提起的,就是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若一死兩重傷來看,直接合併加起來最重也的確就是只能判到四年。雖然起訴的後半段有說明希望以道路交通規則『加重其刑』,但這作法不是那麼正規、無法輕易達成的。這種飆車行為,應該是要以故意殺人罪來起訴才對,如果要斷定『是否故意』的部分,會有敗訴風險,那至少也可以用『妨害公眾往來致死罪』來起訴。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29451上面法條是有判例的,受害家屬的律師也希望改,怎麼檢察官這時就裝死了??所以至少以本案來說,垃圾的是檢察官,而不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