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1132 wrote:
同樣
路上一台 工程緩撞車 被撞
大家怪後車不看路
從來不怪緩撞車
然後一台普通車
路上停下來
後面罵成一團
一樣停下來
怎麼大家標準不一樣??
從這說法,我終於知道為什麼平時發言都是只有顏色没有是非了
緩撞車老遠就能看到,看到時就知道它後面過不了,一定要及時變換車道了,同時也會小心前面的車子將會有動作
前面急剎是突然發生,看到時的反應時間很短,二者怎麼能以相同標準比較?
jxv wrote:
到底在搞什麼屁
影片0.03的這一句 《國道內側車道為超車車道 ,除非用最高限速行駛 》
前面 國道內側車道為超車車道 是對的 ←超車者擁有路權(使用車道的權利)
後面 除非用最高限速行駛? 我國沒有這樣的法規 !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並非無設置者 ! 根本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8-1-3但書 !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使用內側車道之權利
再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 是法條的規定, 在有"安全車距"時,法規收回路權了 ! 法規要求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此即喪失路權了!
路權可以取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由法律授權 ! 同樣法律也會收回路權(駛入原行路線) ! 超出授權範圍或法律明文收回,都是喪失路權!
況且但書限縮解釋 ! 以明文規定為限!
我國法規並不存在 《除非用最高限速行駛》這樣的文字 !
怎麼能說成為"規則"?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這個字為但書 , 然而, 這個8-1-3但書是 但書成立則推翻本文"超車道"嗎? 不是嘛 !
完全弄錯 原則 和 例外
錯將 "附加補充規定" 當成 例外 ?
請參見"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另一本"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 說明較少)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行政警察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考、基層特考法律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此同時違反但書 "限縮解釋"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所以,這個但書是附加補充規定 ! 在超車道加上去的"速限"限制 , 要求 "依限行駛" !
速限為遵守義務! 不是把義務反過來就有生出什麼權利?
除此, 為什麼不是超車道的例外?不是但書成立推翻本文? 因為文義解釋根本說不通?
這樣的解釋忘記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根本不可能更換某種速限,超車道就會變不見? 而且超車道還有二種速限!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 行車時速之限制
如何會有"最高速限就能佔用車道"這種事 ? 把 限制義務 說成 使用權利 ?
而且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依據二面速限標誌! 最低速限 ←→ 最高速限 組成了"區間60-110"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改依據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的法規寫於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 ,明文規定在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依據跟車模型理論 , 車流以 車 安全車距 車 安全車距 車 安全車距 車 安全車距 的形式前進
車不可壓縮, 但是 安全車距 是會被壓縮的 , 很多車擠在一起,車距就縮小了! 就是"堵塞"
55m車距代表的是車流密度,即 密度低於 16車/公里 為不堵塞
一旦超過達17車, 就壓縮到車距, 降為53.5m ,依法無法110km行駛, 只能是107km
8-1-3但書:不堵塞 →改"速限"為"最高速限"不存在,也完全不是在說什麼除非用最高限速行駛?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裏不是有『得以』嗎? 法條不是說 得以嗎 ?
問題是 法律 授權"誰"得以啊 ? 是用路人嗎 ?
問題是後面寫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用路人踩油門跑出的車速? 怎麼會是"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我就是最高速限?請遵守我的車速?有這樣的事嗎?
查法條這是誰的職權 ?誰得以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標誌寫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區分三個車道最左邊的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8-1-3但書是授權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能將原高管規則5的速限區間60-110 , 變更為 單一速限 110km
"得以"的是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不是 "駕駛人"!
依法 ,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 豈有倒過來說成遵守了速限就能佔用超車道?
並不存在拿一項 "無條件遵守義務"去侵入它人得到法律授予之路權!
遵守義務和使用權利不分 ?
對不起,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這種未依據法律條文解釋法條, "誤解法規佔用車道"的悲劇已經多少起了?

這樣往內車道擠?是行車靠左!擠成只有三條車道線的車距? 依法只能是60km行駛,卻自稱這是"最高速限"?
中線反而有4條車道線能80km行駛? 外線有多到5條車道線能100km行駛 ?
這是完全反過來的 車速 ? 外車道車速 > 中線車道 > 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前後車是無法同步剎車? 因為這是視距及"人腦"不可能辦到的!
差別還是在反應時間!
路隊長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車速110km/h的車, 每秒前進30.3m , 當路隊長後面那台車發現路隊長煞車了,到他自己開始煞車的時間差(空走距離), 安全車距已經少掉12m-15m(空走距離),由原本的55m下降到只剩下40m(依高管規則 6,其所對應的車速只能是80km), 除非後面佇列的後車,眼睛餘光,能透視過中間的車,一直盯住路隊長,才能第一時間同步?否則,以此類推,反應時間遞增,而安全車距遞減,等到傳遞到路隊長後方第 5-6台車,想踩剎車時, 安全車距已經消耗為 0 了!
因為是人,用眼睛看,不是透視,人腦很難準確判斷車速!人腦會判斷的是速差發生後的車距變化!,
當速差出現造成車距縮短,為防追撞!後車必然剎車,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往後傳遞是必然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必然繼續傳遞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給更後面的一台車。
第一台車閃過了 , 後面才開始煞車 , 已經有時間差, 後車仍然往前衝在前進 , 當然追撞上去

依法,有安全車距就駛回原車道, 才是正途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離開 , 讓出車道 !
緊急狀況才有 空間 ,有車距可以煞停 , 並吸收傳遞過來的"衝擊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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