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北檢舉達人 wrote:2025可檢...(恕刪) 謝謝分享現在常常看到停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的汽機車,如以道路處罰條例55臨時停車,要符合多項要件,恐怕很難檢舉成功。是否可以換個角度想,以道路處罰條例56「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呢?我個人認為應該可行,主因「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就是行人專用,必然符合「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知,板主意見如何呢?再,請問,道處45.1.6「不按遵行方向行駛」,可以適用於不遵照「地面方向指示」嗎?末,紅綠燈之路口範圍中停車,檢舉可依據那條法令呢?因停車導致綠燈了,該車依舊停於路口,確實有妨礙交通,又可依據那條法令檢舉呢?
板主,不知是否有整理同一行為,違規法條的明細,好比「變換車道全程不打方向燈」,可以檢舉42和48。由於違規仔太多,若有前項的明細,檢舉人填單時,就可直接參考,不必翻找法條,或是遺漏沒填,以至於便宜了違規仔,總之,前項明細有,違規仔收到多張罰單後,應該會收斂違規行為。以上,是我個人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