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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亂象的根源

一些小路口廣設紅綠燈,浪費大家的時間,勢必造成下個路口搶快,然後造成車禍.
在越南車子非常多,路口也沒紅綠燈,怎麼都不會出車禍,值得我們去探討.
herblee

路權!誰先誰後誰讓,路口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擁有路權的一方先行,喪失路權的另一方停等禮讓後行, 兩者有"時間差"錯開通行,就不會撞在一起

2023-09-06 19:21
hch2006

原來越南比先進國家還厲害, 那各國還不派員去見習一下

2023-09-07 10:18
曉得 wrote:
未取得駕照者,仍可上...(恕刪)


"無照駕駛只有行政處罰, 沒有肇事責任"
這是台灣恐龍法官最引以為傲的論點

在台灣, 沒有醫師執照幫人看病
就算醫術精湛、藥到病除
被抓到就是=>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恐龍認為 => 沒有醫師執照, 理所當然就不會看病、不能看病, 所以要坐牢
但奇怪的是把場景換到每天撞死人的馬路上
台灣恐龍認為 => 台灣所有的人出生就會開車、騎車、看路標、熟讀交通規則
即使肇事, 也和無照駕駛無關, 罰錢就好

台灣因為無照醫師看診導致死亡的案例自建國以來屈指可數
然而只要無照就要判刑
相對台灣路上每年撞死4xx個行人、撞死18xx個機車騎士
恐龍卻認為有沒有駕照和肇事的原因無關

即使沒讀過法律也知道這是一場笑話
恐龍法官卻振振有詞
這就是鬼島
herblee

罪刑法定原則,無照上路違反的是處罰條例21條, 該行為自然有法律上的處罰, 這個行為和肇責(例如違反路權)本來就沒有直接關係,如何能將無關的,法條上沒有的,如何腦補?自行聯結在一起?

2023-09-06 19:40
tansywen

沒有證據證明無照駕駛絕對會出車禍,事實上發生交通事故者幾乎都有駕照,所以有照無照跟事故發生沒有必然關係。

2023-09-07 10:01
Jedsxohe wrote:
台灣一天到晚在車禍,...(恕刪)

整體來說,台灣的駕照一點都不「貴重」:
1. 考試太容易過
2. 訓練&取得費用太低
3. 違規對於吊扣(銷)的罰則太輕
4. 正常狀況下,延長執照壽命不需成本

這裡有一篇評論,真是沒比較沒傷害:
台灣交通議題最根本的解方是教育,你知道日本的駕照有多難考嗎?

如果台灣的制度設計能夠讓每個人兢兢業業保護自己的駕駛人資格
道路會不會就變成另一個世界了呢?
手上已拿到駕照的人,都會說駕照太容易考到手!

其實台灣交通之亂,還是來自於人性、素質、守法!

就像這個停車場
廣大的停車場沒停幾台車
有的還停在水泥地外的草皮樹陰下,只為躲太陽??



反而路兩旁的樹下停滿車,草皮都被壓枯



這樣的行為,跟駕照無關吧
Jedsxohe wrote:
台灣一天到晚在車禍,
最近又遇到一個,前面汽車在十字路口,右偏到待轉格再馬上左大迴轉的,完全當後車空氣

覺得交通亂象的源頭:
駕照太好考,教育訓練不足就上路
守法觀念不足,標線紅燈當參考用

所以人們輕易取得駕車上路的權力,路上塞滿車,
其中很小比例的人路上亂搞,看起來就會是路上每天的交通亂象

汽機車駕太好考了

"右偏到待轉格再馬上左大迴轉" 就是違反路權 !

台灣的車禍發生率 及車禍死亡 高於 日本和德國 數倍
最重要的原因是 『毫無路權概念

如果都遵守"路權", 行駛在法律授權的「路權範圍」內,各走個的, 當然不會碰撞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問題是台灣永遠誤解"路權", 老是出現《爭路權》這種完全違反交通運作的奇怪的說法?
以為能使用道路是爭權奪利去"搶來的"?

以為"路權"是在道路上衝鋒陷陣搶地盤, 搶快佔到位子就以為擁有了權利 ?
然而,車輛能正常在道路上行進, 必需要有空間讓它跑, 是不容許"爭快搶位"去製造"車流擾動"

"路權"為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這個使用道路的權利是由"法律"授予的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要讓所有的車 都能使用車道 , 法律必須分配路權, 每台車只能在自己的路權範圍內(這個框框)內行駛 ,受到路權的保障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大家一起共用!

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此『必要之的安全措施』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此 關於"安全措施" 為何? 必須透過法條"釋義"來達成。先由 "文義解釋"來看法條的文字,再通過"立法的目的"為何?來闡釋。

保持『避免事故發生』反應距離的措施存在嗎 ? 得否預見及迴避?

法規如何劃分『避免事故發生』之「反應距離」 ? 路權 !

所謂的安全措施,應指一切足以與車前的事物或兩側併行車輛,保持能在合理範圍內採取避免事故發生反應距離的措施,並非由駕駛人自己主觀認定某特定的措施是否能達到安全目的,亦非由駕駛人多會開車?多會閃躲?能自行決定所謂的「安全」?
此合理範圍內採取避免事故發生的反應距離, 就是路權 範圍』

,法律所授權的道路空間使用權利分配
, 被法律授權能使用多寬?多長?多高?多少時間?的三度車道空間
但是當三度車道空間不足夠裝下所有的車時, 就只能利用四度空間"時間差", 誰使用前一段時間,誰使用後一段時間
因此,路權 也就是 道路使用時間 的前後次序 , 也就"禮讓"Give Way的次序 , 而非相反的爭權

法規明文規定, 在路口 以"時間差" 錯開雙方 (保持時間車距)
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汽車(包含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設置規則第 224 條 , 設於交岔路口....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擁有路權的一方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喪失路權的一方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這個路口的路權 , 法規 分派 "行進路權" 予 閃黃燈的汽車那一方
閃黃燈的汽車那一方 行進 , 是法規所"分派"的 , 得到法律授權!
即法規 設定不同使用"路口"的時間,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此即 法規 用以 『避免事故發生』之「反應距離」(時間車距:間隔多少時間通過一輛車)
審視條文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構成要件 (1)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2) 兩車併行之間隔 (3)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再看 設置規則第 211 條第 1 項第 1 款,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相對於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 法規就是以時間車距隔開雙方, 停止其中一方, 放行另外一方 。

被法律放行,擁有路權(直行車)的一方, 雖然能先行, 仍然有注意義務 。 但沒有路權,被法規要求「停車再開」(轉彎車)的一方 , 時間(使用時間)是排在 直行車之後, 路權是輪替取得, 不會同時兩方都有路權 。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法規以"時間差"錯開雙方來保持安全!
無論使用三度或四度道路空間, 此種能使用空間即 "路權範圍"

所謂「路權」之範圍,←法規給予每台車使用的範圍 在那裏?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 安全規則第 94 條 規定....,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使用空間
法規不是只有要求"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另一方面 法規 同時也規定有能煞停的"路權範圍",來讓車輛"煞停"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使用時間及車道使用空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交通法規 有正面表述的規則 , 也有負面表述的罰則
上位的法律的設計是在針對正面表述的"路權", 在保持交通流通之下維持安全,避免碰撞
到了下級執法機關 及 用路人 ? 卻只關心負面表述的罰則? 罰不罰得到 ? 不罰就為所欲為了 !
正面表述的規則 是要求用路人遵守這些規則
是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則 , 才會引用 "罰則"(表列出錯誤的行為)加以處罰

台灣相反, 當閃避過法條罰不到而沾沾自喜, 變成法律寫什麼不重要 ?執法機關罰不罰才重要?當然就不必守法
因為 其它交通先進國家是先有"規則"! 先告之應遵守行車規則是那些 , 先把規則拿出來講, 若違反了規則才會引用到罰則處罰
台灣的次序是反過來 ?
我國在上位的『法律』層級的交通法規是只有"罰則"而沒有規則
只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三讀通過的 "法律"
處罰是在上面位階的喔 !
先後次序是顛倒的 !
其它交通規則都是次一級, 低一階的, 由罰則再去授權的 法規命令 ?
這造成 重罰則 而輕規則

因為罰則優位在前面, 那麼次一級的"規則"在講什麼? 沒人管 , 於是養成民眾以為不罰?罰不到就是對的?閃躲了"罰則",沒罰到就沾沾自喜? 怎麼還會去守規則呢?

明明公約的法律地位是同等於法律! 但我國對於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完全丟棄沒在看, 上面有專章在說明"禮讓"give way就是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
結果,在台灣, "路權"一詞被誤用拿來為了某種交通載具『爭權』? 主張把不同載具都擠在一起塞車?而不是分流出去?
原本"禮讓的次序"反過來被解釋成"爭權奪利" ?
法規都是國外抄來的交通規則? 看不懂抄來的條文就亂修法? 在台灣能不依據路權規則去解釋? 變成官大學問大自行解釋?
修法還修到牴觸公約,讓路權不見了? 只有在發國際駕照時會突然想到?喔 !公約有國際駕照這種東西拿來用 ?
"路權"看不懂就丟掉

標線紅燈當參考用? 那是當然 , 又罰不到
標線紅燈 全都在指示路權

因為路權本來有 交通指揮人員(警察) > 燈光號誌 > 標誌 > 標線 > 交通規則 的優先次序

路權 優位 : 交通指揮人員 > 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路權 優位 : 燈光號誌 > 標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二)交通燈光號誌之指示應優先於所有規定優先次序之道路標誌。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一)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完全丟掉路權 ! 交通怎麼會不亂
Jedsxohe wrote:
駕照太好考,教育訓練不足就上路

按照這個邏輯,只要是台大畢業的,都要領九萬,野雞大學畢業的,都只能掃廁所

總統限定台大博士學歷,立委至少要碩士,縣市首長也不能讀私立大學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Jedsxohe
Jedsxohe 樓主

你的邏輯真的很特別呢…

2023-09-06 18:51
是賠償的問題
最近很紅的行人地獄
也就政府這莊家賺6千
飛起來的行人
有保障一塊錢都不少?
吃過莊家通殺太多
光遇到闖紅燈都不會的神主牌
自己勾午賽太多
三寶政府還主張綠燈要賠償
要紅綠燈衝三小...開幾百萬車子
我的車子很貴禰賠不起就好啦
鬍鬚小哥

錢一直都不是問題 有錢人能花錢解決 都很好解決...就像雪隧 你開高通行費還是會塞 不如高乘載提高到五人

2023-09-07 9:46
hch2006

沒錯, 你沒錢只能乖乖開車, 有錢才能任性

2023-09-07 10:19
我一直強調台灣人開車真的很糟

至少要消失最低端的30%

(若全台灣駕駛會上路者有600萬人 也就是要減少180萬的駕駛)

警察全面重點抓駕照 無照者一律重罰

有照者違規時 要記點 時間內過多累積直接吊銷駕照

被吊銷者若又無照駕駛 直接終生不得再考取


換句話說就是 有駕照者(鐵定是平常就奉公守法) 輕微違規不重罰
甚至我覺得還可以開放幾年內沒違規 則有輕微罪不開罰的情況
(例如3年都沒違規 紅燈停車超過線 情況不嚴重 則不開罰 但要記錄 無敵星星只有一次)

這不是獎勵 這是鼓勵平常要累積好的方式

但底子就是差 開車就自以為老大的 則最嚴厲標準....

一樣都違規 但一個天天違規的人 當然要更嚴懲..
鬍鬚小哥 wrote:
警察全面重點抓駕照 無照者一律重罰

怎樣叫重罰?

永遠只罰錢?

有錢人都讓一般老百姓以為罰酒駕拒測18萬叫重罰,

有錢人則認為18萬買自由很划算,

立法者兩邊都有的交代,

一般老百姓都傻傻的相信這些民意代表,

其實這些民意代表都為有錢人服務,

有錢人才能為所欲為,

罰錢就去罰,

小錢。
不是駕照太好考,是台灣人的素質低劣。
大家都守規則、道德標準高一點。

上路也不用整天在那防禦駕駛!
憑你的智慧,我很難跟你解釋! 無腦請勿引言、留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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