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
未取得駕照者,仍可上...(恕刪)
"無照駕駛只有行政處罰, 沒有肇事責任"
這是台灣恐龍法官最引以為傲的論點
在台灣, 沒有醫師執照幫人看病
就算醫術精湛、藥到病除
被抓到就是=>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恐龍認為 => 沒有醫師執照, 理所當然就不會看病、不能看病, 所以要坐牢
但奇怪的是把場景換到每天撞死人的馬路上
台灣恐龍認為 => 台灣所有的人出生就會開車、騎車、看路標、熟讀交通規則
即使肇事, 也和無照駕駛無關, 罰錢就好
台灣因為無照醫師看診導致死亡的案例自建國以來屈指可數
然而只要無照就要判刑
相對台灣路上每年撞死4xx個行人、撞死18xx個機車騎士
恐龍卻認為有沒有駕照和肇事的原因無關
即使沒讀過法律也知道這是一場笑話
恐龍法官卻振振有詞
這就是鬼島
Jedsxohe wrote:
台灣一天到晚在車禍,...(恕刪)
整體來說,台灣的駕照一點都不「貴重」:
1. 考試太容易過
2. 訓練&取得費用太低
3. 違規對於吊扣(銷)的罰則太輕
4. 正常狀況下,延長執照壽命不需成本
這裡有一篇評論,真是沒比較沒傷害:
台灣交通議題最根本的解方是教育,你知道日本的駕照有多難考嗎?
如果台灣的制度設計能夠讓每個人兢兢業業保護自己的駕駛人資格
道路會不會就變成另一個世界了呢?
其實台灣交通之亂,還是來自於人性、素質、守法!
就像這個停車場
廣大的停車場沒停幾台車
有的還停在水泥地外的草皮樹陰下,只為躲太陽??

反而路兩旁的樹下停滿車,草皮都被壓枯

這樣的行為,跟駕照無關吧
Jedsxohe wrote:
台灣一天到晚在車禍,
最近又遇到一個,前面汽車在十字路口,右偏到待轉格再馬上左大迴轉的,完全當後車空氣
覺得交通亂象的源頭:
駕照太好考,教育訓練不足就上路
守法觀念不足,標線紅燈當參考用
所以人們輕易取得駕車上路的權力,路上塞滿車,
其中很小比例的人路上亂搞,看起來就會是路上每天的交通亂象
汽機車駕太好考了
"右偏到待轉格再馬上左大迴轉" 就是違反路權 !
台灣的車禍發生率 及車禍死亡 高於 日本和德國 數倍
最重要的原因是 『毫無路權概念 』
如果都遵守"路權", 行駛在法律授權的「路權範圍」內,各走個的, 當然不會碰撞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問題是台灣永遠誤解"路權", 老是出現《爭路權》這種完全違反交通運作的奇怪的說法?
以為能使用道路是爭權奪利去"搶來的"?
以為"路權"是在道路上衝鋒陷陣搶地盤, 搶快佔到位子就以為擁有了權利 ?
然而,車輛能正常在道路上行進, 必需要有空間讓它跑, 是不容許"爭快搶位"去製造"車流擾動"
"路權"為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這個使用道路的權利是由"法律"授予的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要讓所有的車 都能使用車道 , 法律必須分配路權, 每台車只能在自己的路權範圍內(這個框框)內行駛 ,受到路權的保障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大家一起共用!
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此『必要之的安全措施』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此 關於"安全措施" 為何? 必須透過法條"釋義"來達成。先由 "文義解釋"來看法條的文字,再通過"立法的目的"為何?來闡釋。
保持『避免事故發生』反應距離的措施存在嗎 ? 得否預見及迴避?
法規如何劃分『避免事故發生』之「反應距離」 ? 路權 !
所謂的安全措施,應指一切足以與車前的事物或兩側併行車輛,保持能在合理範圍內採取避免事故發生反應距離的措施,並非由駕駛人自己主觀認定某特定的措施是否能達到安全目的,亦非由駕駛人多會開車?多會閃躲?能自行決定所謂的「安全」?
此合理範圍內採取避免事故發生的反應距離, 就是『路權 範圍』
,法律所授權的道路空間使用權利分配 , 被法律授權能使用多寬?多長?多高?多少時間?的三度車道空間
但是當三度車道空間不足夠裝下所有的車時, 就只能利用四度空間"時間差", 誰使用前一段時間,誰使用後一段時間
因此,路權 也就是 道路使用時間 的前後次序 , 也就"禮讓"Give Way的次序 , 而非相反的爭權
法規明文規定, 在路口 以"時間差" 錯開雙方 (保持時間車距)
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汽車(包含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設置規則第 224 條 , 設於交岔路口....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擁有路權的一方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喪失路權的一方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這個路口的路權 , 法規 分派 "行進路權" 予 閃黃燈的汽車那一方
閃黃燈的汽車那一方 行進 , 是法規所"分派"的 , 得到法律授權!
即法規 設定不同使用"路口"的時間,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此即 法規 用以 『避免事故發生』之「反應距離」(時間車距:間隔多少時間通過一輛車)
審視條文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構成要件 (1)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2) 兩車併行之間隔 (3)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再看 設置規則第 211 條第 1 項第 1 款,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相對於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 法規就是以時間車距隔開雙方, 停止其中一方, 放行另外一方 。
被法律放行,擁有路權(直行車)的一方, 雖然能先行, 仍然有注意義務 。 但沒有路權,被法規要求「停車再開」(轉彎車)的一方 , 時間(使用時間)是排在 直行車之後, 路權是輪替取得, 不會同時兩方都有路權 。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法規以"時間差"錯開雙方來保持安全!
無論使用三度或四度道路空間, 此種能使用空間即 "路權範圍"。
所謂「路權」之範圍,←法規給予每台車使用的範圍 在那裏?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依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 安全規則第 94 條 規定....,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使用空間 。
法規不是只有要求"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另一方面 法規 同時也規定有能煞停的"路權範圍",來讓車輛"煞停" 。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使用時間及車道使用空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交通法規 有正面表述的規則 , 也有負面表述的罰則
上位的法律的設計是在針對正面表述的"路權", 在保持交通流通之下維持安全,避免碰撞
到了下級執法機關 及 用路人 ? 卻只關心負面表述的罰則? 罰不罰得到 ? 不罰就為所欲為了 !
正面表述的規則 是要求用路人遵守這些規則
是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則 , 才會引用 "罰則"(表列出錯誤的行為)加以處罰
台灣相反, 當閃避過法條罰不到而沾沾自喜, 變成法律寫什麼不重要 ?執法機關罰不罰才重要?當然就不必守法
因為 其它交通先進國家是先有"規則"! 先告之應遵守行車規則是那些 , 先把規則拿出來講, 若違反了規則才會引用到罰則處罰
台灣的次序是反過來 ?
我國在上位的『法律』層級的交通法規是只有"罰則"而沒有規則
只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三讀通過的 "法律"
處罰是在上面位階的喔 !
先後次序是顛倒的 !
其它交通規則都是次一級, 低一階的, 由罰則再去授權的 法規命令 ?
這造成 重罰則 而輕規則
因為罰則優位在前面, 那麼次一級的"規則"在講什麼? 沒人管 , 於是養成民眾以為不罰?罰不到就是對的?閃躲了"罰則",沒罰到就沾沾自喜? 怎麼還會去守規則呢?
明明公約的法律地位是同等於法律! 但我國對於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完全丟棄沒在看, 上面有專章在說明"禮讓"give way就是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
結果,在台灣, "路權"一詞被誤用拿來為了某種交通載具『爭權』? 主張把不同載具都擠在一起塞車?而不是分流出去?
原本"禮讓的次序"反過來被解釋成"爭權奪利" ?
法規都是國外抄來的交通規則? 看不懂抄來的條文就亂修法? 在台灣能不依據路權規則去解釋? 變成官大學問大自行解釋?
修法還修到牴觸公約,讓路權不見了? 只有在發國際駕照時會突然想到?喔 !公約有國際駕照這種東西拿來用 ?
"路權"看不懂就丟掉
標線紅燈當參考用? 那是當然 , 又罰不到
標線紅燈 全都在指示路權
因為路權本來有 交通指揮人員(警察) > 燈光號誌 > 標誌 > 標線 > 交通規則 的優先次序
路權 優位 : 交通指揮人員 > 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路權 優位 : 燈光號誌 > 標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二)交通燈光號誌之指示應優先於所有規定優先次序之道路標誌。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一)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完全丟掉路權 ! 交通怎麼會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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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午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