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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走斑馬線被撞,臉部大面積受傷

如果是閃紅燈沒停車,那就是全責,不管小孩是不是撐竿跳出來的,不用辯了。

閃紅燈與停字紅標誌是權限很大的標誌,只是台灣人不在意。
看了一下陸光新村正門口(右側)是這個樣子

依肇事者視線被公車擋住的講法我個人的猜測:
1.公車站是內縮的,停靠區前緣離斑馬線是22公尺,公車靠站應該還不至於擋住視線
2.單線道視線被擋代表公車在前面,如果公車沒禮讓行人應該是被公車撞到
3.公車看見有人要過馬路停下來禮讓,機車直接從旁邊衝過去?
4.根本就沒公車(受害者的講法)
5.小孩暴衝,但騎士沒這樣講

重罰剛開始執行時有次上班碰到公車剛離站就在斑馬線前停下來,我騎內線看不到狀況就跟著公車停下來,其他機車也跟我一樣先停在說,結果馬上就有行人從公車前方出現,但後面連續兩輛機車衝過去差點撞到還把行人嚇到往後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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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講法是有按行人號誌等變燈大家都停下之後才過馬路,機車騎士的講法是閃黃燈,不在現場不能亂講騎車行為,不過每天在五股,蘆洲這邊就算碰到雙載的many大都是連尾燈都看不到
不管真相是什麼,依照道交條例:
44-1-2: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44-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44-4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視線被擋就該減速小心慢行
這真的太扯了
法院是看證據講話的, 被告與原告嘴巴講的都一律忽略.

嘴巴講有用的只有證人供詞, 法官才會納入參考.

已確認的:
撞人是事實, 騎士也承認是他撞的
先來個過失傷害 刑法開始, 然後透過刑事案件來延伸民事賠償.

例如:
心靈受創, 無法再面對人群等等的, 提高賠償金額.
還有醫療費用都找最好的美容醫學, 這些都是自己要收集資料然後交由律師發言.

其他被公車擋住, 被鬼遮眼, 機車自己暴衝, 小孩自己衝出來給我撞啥的理由等等...
在第一次開庭 原告律師 就會提出 請被告拿出 證據證明.
如果第二次開庭 被告拿不出來, 法官只會當你在放屁找藉口脫罪而已.

聽說在菲律賓只要開車撞到人, 先不管原因, 撞人的這輩子要賠到破產也賠不完.
沒影像沒差 重點機車撞上去
為人父,小孩這樣子應該忍不下來!

死也要抓出肇事車主!
也太嚴重了吧
1.騎士被公車擋住視線 最好不要直衝

不然就會這樣

同樣的 小孩被公車擋住視線 最好也不要傻傻的直走

2.到公車邊緣 頭略微伸出 左右確認無車再走

3.還要多一步 把手舉高 讓公車看得到人

不然貼著公車頭 剛好又是司機的死角 一起步 翹毛

想要安全過馬路 SOP缺一不可
jxv wrote:
名10歲陳姓男童與姊姊走在斑馬線上,遭到34歲張姓男子騎機車撞倒


斑馬線上被撞,有甚麼好說的~~

jxv wrote:
當地為閃燈路口,機車自稱被公車擋住視線,不過家屬轉述小孩說法表示當時沒有公車。
警方表示調不到監視器畫面,家屬徵求行車紀錄器當中


關於公車是否擋住視線,是機車自己要想辦法證明的來分擔肇責的
關10歲陳姓男童與姊姊何事?
歡迎蒞臨文森的生活點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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