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ManCcC wrote:
20年以上的設計
問題我的車都沒有這種設計,看車主手冊然後?
那也是聽新聞講的,其他車主的抱怨,但我車上沒有我研究他幹嘛,翻手冊能翻到沒有的機構呦
你的車有這項功能,車主手冊就會寫清楚,很難懂嗎?
你的問題:歐洲車設計閃三下的功能用意甚麼?
我已經回答你了。
但因為你的車沒有,所以你轉彎一定得打好打滿
但你沒這個功能,所以你不理解樓主的疑問
在你不理解的情況下,難道你認為「閃三下是因為歐洲人給懶的打滿方向燈的人,一個體貼的設計」??
CcCManCcC wrote:
現在當然是打好打滿
在討論法規是否要調整,並不代表我就不打好打滿
每次談到改法規,好像就會被灌入自己就是不遵守規則才會這樣想
並沒有好嗎?咱是照做,但覺得這法規有空間可以調整才討論
別誤會,我沒說你沒打好打滿
但是說到調整空間,那我認為沒有甚麼需要調整的,理由我說明了,認不認同自己斟酌
CcCManCcC wrote:
我前面本來就是在表示
應該從"打好打滿"修法成讓警方判斷"是否構成影響"
今天假設半夜在台三線好了,確認前後左右全無車,打燈明顯淪為形式時
這時是否打好打滿,就有討論空間
事關交通安全,立法原則就是要讓規範成為「駕駛人行為準則」
哪來的「讓警方判斷是否構成影響」這種空間?
照你這種說法,
是不是也要修法成:
由警方判斷,深夜闖紅燈是不是構成影響?
由警方判斷,深夜酒駕是不是構成影響?
由警方判斷,深夜違停是不是構成影響?
【變道打方向燈】=【駕駛人行為準則】,
不是你把他細分成【深夜變道要不要打滿方向燈】,
一個行為至準則就忽然有了例外了,你這是在偷換概念
站在駕駛人的角度
如果法規告訴你,方向燈是否需要打滿,甚至是否需要打,是由警方來判斷是否構成影響,
這種模稜兩可的規定,你還敢上路???
你這種公民概念真的是.....
Jason kid wrote:
站在駕駛人的角度
如果法規告訴你,方向燈是否需要打滿,甚至是否需要打,是由警方來判斷是否構成影響,
這種模稜兩可的規定,你還敢上路???
你這種公民概念真的是........(恕刪)
你看你看,最後這句就是在損人了
法規是可以探討的,與公不公民概念無關。
如果什麼都一刀切,那殺人犯為何不改成一律死刑?為何還要管是否有殺人犯意,能否教化,一刀切大家省事

行駛準則其實沒有例外,會影響到人就是切好切滿。開放的模糊空間是不會影響人時,那自己要會判斷,判錯誤就是收罰單或肇事責任。
其實整個問題就只是增加警察的工作量,該叫的只有警察


Jason kid wrote:
閃三下是因為歐洲人給懶的打滿方向燈的人,一個體貼的設計
閃三下確實是個體貼的設計,但不是給懶的打滿方向燈的人

是給在高速公路上,『忘了』關方向燈的人

CcCManCcC wrote:
法規是可以探討的,與公不公民概念無關。
公民教育,學的不就是法規、法律、道德
所以公民教育不佳,確實是這些三寶成堆的主因之一。
打滿方向燈是多數人的共識,既然如此,那討論這缺德事又有什麼意義?
要大家接受閃三下是正確的? 沒人會這樣想吧,除了被開單的人
切好切滿會影響到人? 沒人看到,你不打都是你家的事,
在路上,沒打好打滿,影響到別人,就要付出代價
不影響到別人,你要做什麼都是你的自由,就是這麼簡單呀
在路上,方向燈請打好打滿,讓其它駕駛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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