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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調查】行人優先 VS 行人地獄

極道狐狸 wrote:
感覺會讓的還是少數...每次要讓還要看後照鏡看有沒有車衝上來....

從以前的行人地獄, 變成走路開車都要擔心害怕
因為還是很多不禮讓行人的狀況,路上看到不讓的至少90%是機車
而且就算開車在禮讓的時候也很恐怖,不知道後方車輛會不會就這樣撞上來

然後禮讓時也很尷尬,早上我看到左邊有行人欲過馬路,於是停下來等待
但因為是彎道處,對向機車其實不容易看到右彎出彎後的斑馬線上有人要過馬路
(對,他們應該要減速確認才能通過,但這是台灣,你知道的)
於是我後面就排了一整排10台以上汽機車,
只見對向機車陸續一台一台通過,行人也不敢貿然過馬路
直到後面一堆人按喇叭....
我只好先行通過,但又不知道會不會被後方車輛檢舉.......
真的好難.....
lacuna0517 wrote:
台灣的問題是整體守法觀念低下、罰則低下、限縮檢舉的民粹政治

這一段有點問題
守法觀念低下無誤
罰則普遍不高也沒問題
但...您確定限縮檢舉是主因嗎?

根本問題還是政府拍蒼蠅不打老虎啊~
放任違規佔用騎樓人行道的既得利益者
甚至無視政府自己道路規畫根本上的問題不處理
然後只讓用路人檢舉其他用路人....
根本本末倒置!!!
我是雪莉 wrote:
【投票調查】行人優先 VS 行人地獄



天堂或者是地域
不都是台灣人自己搞出來的...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現在開過斑馬線都特別小心有沒有行人
停下來讓行人過還會被後面按喇叭,心好累
裝裝樣子而已
你覺得真的會馬上改變?
內線車道也宣導很久,有改變?
三寶還是三寶,不會變的
GT_whatdoumean wrote:
裝裝樣子而已
你覺得真的會馬上改變?

這次不知道是不是裝裝樣子
需要時間驗證結果
上一次確確實實是裝裝樣子
上次加強取締後到現在基本上沒差太多
還是上次加強取締只有台中?
只有我還記得上一次?
我當心錢包變瘦早就習慣讓他走完
上一次不只警察會取締 檢舉達人也會偷拍
小人族我必黑單,機車族不黑只懟。
為了保護行人的安全, 我覺得行人違規穿越應該也要改成兩千四 三千 之類的罰款 !!
可以感覺到很多都不是很想讓,車頭越靠越近,真的很可怕
我是雪莉 wrote:
「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通行權"的概念。駕駛人禮讓行人時,務必掌握「暫停」和「距離行人3公尺」兩大關鍵。

即便法律保障行人在行人穿越道有一定的優先權,不過交通部還是呼籲,碰到公車、貨櫃車等大車轉彎時,最好先退後三步再通行,這個舉動不是「要人讓車」,而是因為大車在轉彎時會有內輪差,造成許多視線死角,行人退後三步可以有效避免意外發生。


道路為公用 , 大家一起使用 ! 所謂路權 , 並非是 獨尊 某一族群 , 排除 其它用路人
這就會淪為 蠻荒時代大欺小,強凌弱的叢林法族 ?

「行人路權」並非單指 "行人使用道路" 、優先通行的狀況 ? 而是 "行人使用道路" 之權利區分 !
道路上有路面電車, 大貨車 ,大客車 ,汽車,機車,自行車,行人 等等
道路會劃分有輕軌電車車道 ,公車道 , 快車道 ,慢車道 ,人行專用道 等等
道路規則會區分三度空間當中,行人被劃規行走於道路的那一個部份 →人行專用道
權利區分在那裏? →人行專用道

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 並不相同
人行專用道 就是指定"通行權"給行人,此通行權行人專有 , 還抬高路面不讓汽車開上去, 完全斷絕汽車,汽車無通行權, 兩者行車路線完全無路權衝突! 因此行人擁有路權

行人穿越道 是在路口 , 行人走行路線和汽車行駛之車道,在二度空間是有交叉 , 有重疊 ,有路權衝突
只能在 三度空間 用人行陸橋 或人行地下道 , 做上下立體空間的 區分
如果該路口沒有 人行陸橋 或人行地下道 立體空間的 交叉區隔 , 都擺在同一個平面上 , 行進路線交叉,必然會有路權衝突 。
此時只能運用第四空間的 『時間差』來區隔開雙方以防止碰撞 ! 行人使用前一段時間, 汽機車的使用的時間排在後面, 使用行人走完,使用完畢後的下一段時間 。
權利區分在那裏? 區分使用時間 →前一段使用時間

該"行人路權" 和汽車車道明明是重疊,明明是運用四度空間錯開 , 區分前後使用時間之 "時間差" , 怎麼會變出什麼二度空間 的 "3公尺" 區隔 ?
汽車不會飛,難道是在說上下方向區隔 3 公尺 來錯開雙方 ,那就是人行陸橋或人行地下道 , 做上下立體空間的區隔
兩個運動中的物體,如果硬要區隔 3 公尺 ? 只能說成是時間差之運動距離 ? 行人前進3公尺花多少時間? 汽車行進3公尺花多少時間, 兩者能算出"時間差", 但是3公尺對兩個運動速度相差極大的物體, 這顯然是不足夠避免碰撞 ?

完全看不懂這 三公尺是那來的?
這種說法只顯示執法的警方 "毫無路權概念" ?
警方可以自己寫個和法規完全不同的函?
法規明明是以「時間更迭」方式,行人使用前一段時間,汽機車使用行人通過後的下一段時間,根本就不是拿距離來劃線?劃個3公尺?
是時間不是距離長度!

執法的下級機關 ? 永遠凌駕上位的法規 ?
未依法行政 !
我國為大陸法系,應嚴格依據法條,那能自創什麼3公尺?

汽車 相對於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法條規定寫的是 :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先行通過明明是時間上的先後關係 , 根本無關什麼 3公尺這種測量距離長度 ?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誰先誰後,使用路口的優先/停等次序)
法規如何描述"路權" ?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紅綠燈只有一方是綠燈能行進 , 另一方是紅燈 停等
"路權" 之 擁有路權喪失路權 ←由法律授予及收回
路權不是永久 , 路權會轉換 , 時間更迭後 , 幹道車離開之後 , 由支道車取得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當法律規定 ,均應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行人通過後 , 時間更迭, 法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路權轉換給了汽機車
時間過了 , 由汽機車重新取得路權 !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定義的汽車包含有機車在內)
法規很清楚 ,標準就是 時間更迭 , 路權轉換是前一段時間(行人先行通過,汽機車停等)和後一段時間(行人通過後, 時間更迭 ,汽機車就重新取得路權了!)

警政署:車頭距斑馬線行人3公尺內就取締??
法規當中根本不存在什麼 3 公尺 ???
執法標準是從那裏來的 ?
在積極的"依法行政" ,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意即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法律授權必須明確。

3公尺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 即"依法無據"
上位的法規 設置規則194-1-1: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明明是第四空間的"時間更迭",下級機關如何能說成三度空間的長寬高?
法規條文寫的是 "時間更迭" , 是以第四空間的前後"時間差" 來區隔開雙方
是時間差 ,以時間區隔
行人的使用時間永遠排在汽機車使用時間之前
行人的使用時間過了之後, 路權轉換, 由汽機車重新取得路權
並不是以三度空間,長寬高的距離空間,自創不知道那來的什麼3公尺 ? 來區隔開雙方

若只是內部的行政規則, 既非法律?人民並無遵守的義務!況且該內部的規則牴觸了法律!
行政程序法158-1-2 :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herblee wrote:
道路為公用 , 大家...(恕刪)


我曾經在河濱的行人.單車的共用道路上行走
被騎單車的泳褲魔人大喊閃開..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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