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佳里派出所出來說了,會徹單3公尺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 即"依法無據"上位的法規 設置規則194-1-1: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明明是第四空間的"時間更迭",下級機關如何能說成三度空間的長寬高?法規條文寫的是 "時間更迭" , 是以第四空間的前後"時間差" 來區隔開雙方是時間差 ,以時間區隔行人的使用時間永遠排在汽機車使用時間之前行人的使用時間過了之後, 路權轉換, 由汽機車重新取得路權並不是以三度空間,長寬高的距離空間,自創不知道那來的什麼3公尺 ? 來區隔開雙方請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