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差不到3公尺⋯停讓行人仍挨罰

台南佳里派出所出來說了,會徹單


3公尺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 即"依法無據"
上位的法規 設置規則194-1-1: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明明是第四空間的"時間更迭",下級機關如何能說成三度空間的長寬高?
法規條文寫的是 "時間更迭" , 是以第四空間的前後"時間差" 來區隔開雙方
是時間差 ,以時間區隔
行人的使用時間永遠排在汽機車使用時間之前
行人的使用時間過了之後, 路權轉換, 由汽機車重新取得路權
並不是以三度空間,長寬高的距離空間,自創不知道那來的什麼3公尺 ? 來區隔開雙方

請依法行政
ilovesinging

前一台不讓的不抓,抓禮讓路人的,這操作真是看不懂呀!

2023-05-17 15:40
herblee

裁罰基準表既非立法院制定的,只是內部的行政規則, 既非法律?人民並無遵守的義務!況且該規則牴觸了法律,依行政程序法158-1-2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2023-05-23 20:59
警察濫權是否也該罰?

例如開單後被撤銷 就扣薪水
pcian wrote:
警察濫權是否也該罰?

例如開單後被撤銷 就扣薪水


這樣做會更麻煩,造成更多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
naposin wrote:
過行人穿越道停讓行人...(恕刪)

雖然駕駛有禮讓,但其實他也知道自己車子多大
之後就是多注意而已,感覺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