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有人交管,但看不清楚當時是指揮對向車通過還是樓主這方向的通過,如果是指揮對向車通過而撞上,那樓主可能就比較吃虧。為什麼太太的車有行車記錄器而樓主的車子反而沒有?樓主的車子如果有行車記錄的影片不是比較能讓警員判斷?難怪警員直接要你送鑑定而保險公司要55分帳。
送鑑定很好呀,結果可能不如樓主意哦。義交不會把失職這大帽扣在自己身上只要他在鑑定中的筆錄確實寫上,有攔停某一方、示意某一方通行,這樣鑑定結果就決定責任是誰了。沒有很難的。嘿嘿,放大專心看一下影片,就有答案囉各位我估計影片沒多久就會自刪了。
有交通指揮人員時,依指示。 以下條文的第二項及第四項多唸幾次,他的但書裡也有寫逃脫的方式,但你得舉證交管有明顯過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2.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4.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其實問題可能是你覺得你家保全讓你出來了,你就覺得有路權可以走了。但保全本來就不能做交管,義務幫你看看有沒有來車而已,駕駛人本應當自行注意交管人員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