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amp wrote:
我覺得YouBike...(恕刪)
依0:15的畫面,youboke行駛在符合規定的道路上,且前方無行人,(應當沒超速).
反例是行人侵犯youbike的路權,明知若未觀察左右有無來車,不可穿越道路.
你閃得過0.5秒後不應該卻突然出現在你面前的行人嗎?我不能,也不可能
弟認為,youboke騎士,在撞上前的0.5秒車前視線前方是沒𠕇行人的,沒有一條法律規定他不能前進,
Youbike騎士和不看有無來車就穿越馬路的行人,誰錯?
另一個新聞,板橋5歲童衝出馬路遭貨車擦撞,…. 弟也認為小孩的父母要負全責且加重.
否則,我若得不治之症,去路上找台高級車去給他撞,某人累積的存款就要𨍭到我或我的𢓭代的名下,我認為是不合理的
grandaurore wrote:
騎士完全可主張猝不及防
ubike這主張會被打臉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成立機會很大
而且法律一直偏向保護行人的
順向前車公車沒移動,對向汽車也沒移動,想也知道看不到的前方有狀況
uboke騎士有看到行人走過去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白話意思是能注意就不要裝不知道
要全身而退很難啦
weaber wrote:
ubike這主張會被打臉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成立機會很大
而且法律一直偏向保護行人的
順向前車公車沒移動,對向汽車也沒移動,想也知道看不到的前方有狀況
uboke騎士有看到行人走過去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白話意思是能注意就不要裝不知道
要全身而退很難啦
除了回文所述:
騎士發現行人,到撞上不到一秒,在一秒反應時間內。
這一秒內的時間超越騎士反應極限,同時也超過騎士注意能力的極限,屬不能注意部分。
過失成立要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在騎士不能注意的極限時間內,自無過失。
另外一個法理:信賴保護。人民對政府,行政命令的信賴要被保護。雖然這屬行政法範圍,但至少是明文法理,民事可依法理來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騎士當然可主張,在行人出現在視線前,基於對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的信賴,在100公尺內有穿越道的路段,完全沒預期會有行人突然穿越馬路,自然不會預做準備煞停。這個信賴被行人穿出公車左前緣,出現在騎士視線被打破,這個責任完全在行人,而不是在騎士。
這個信賴限縮騎士應注意的範圍,騎士沒有義務注意行人穿越道一百公尺內,被障礙物遮蔽的行人。騎士只有義務注意:走出障礙物的行人。
結合前兩段,
1.騎士沒義務注意行人穿越道100公尺內,被障礙物遮蔽且準備穿越馬路的行人。
2.騎士看到行人走出公車左前緣到撞擊,反應時間不到一秒,屬不能注意瞬間。
既然在騎士不能注意的瞬間發生事故,因此推論騎士無過失。
回應JXY"任何駕駛人隨時都有義務注意路況":
1.過失必須同時具備"應注意"且"能注意"兩條件,或是本身違反法令。本案重點不在應注意,而在"能注意"這條件不成立。
2.本案騎士基於對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的信賴,可合理預見不會有視覺範圍外的行人在此穿越馬路。且騎士對於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的信賴應受保護。
3.視覺範圍內屬能注意,視覺範圍外屬不能注意。注意能力極限為1秒(詳31樓貼文連結),對於猝然出現在視野範圍內不到一秒的違規行人,騎士已盡其注意能力極限,仍不免撞及。
4.對於本案騎士視線範圍內的車前狀況為其應注意事項,但猝然發生在反應時間內且對方行人違規行為,超過騎士注意能力極限,故推論本案騎士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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