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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乘客下公車後衝對面人行道挨撞造成重傷, 昏迷指數 3

騎士完全可主張猝不及防
依據:WHO Speed management. A road safety manual for decision-makers and practitioners
https://www.paho.org/en/node/55122 網頁有附載點
第一章第六頁,人的反應時間約為一秒,但也有報告指出為1.5~4秒。
本案當事行人從公車前緣出現在騎士視線範圍到撞擊過程不到一秒,完全在反應時間內,騎士來不及反應。
maya95 wrote:
此例無關汽機車, 只...(恕刪)


腦袋壞掉。急屁啊。
lwamp wrote:
我覺得YouBike...(恕刪)

依0:15的畫面,youboke行駛在符合規定的道路上,且前方無行人,(應當沒超速).
反例是行人侵犯youbike的路權,明知若未觀察左右有無來車,不可穿越道路.

你閃得過0.5秒後不應該卻突然出現在你面前的行人嗎?我不能,也不可能

弟認為,youboke騎士,在撞上前的0.5秒車前視線前方是沒𠕇行人的,沒有一條法律規定他不能前進,

Youbike騎士和不看有無來車就穿越馬路的行人,誰錯?

另一個新聞,板橋5歲童衝出馬路遭貨車擦撞,…. 弟也認為小孩的父母要負全責且加重.

否則,我若得不治之症,去路上找台高級車去給他撞,某人累積的存款就要𨍭到我或我的𢓭代的名下,我認為是不合理的
grandaurore wrote:
騎士完全可主張猝不及防

ubike這主張會被打臉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成立機會很大
而且法律一直偏向保護行人的

順向前車公車沒移動,對向汽車也沒移動,想也知道看不到的前方有狀況
uboke騎士有看到行人走過去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白話意思是能注意就不要裝不知道
要全身而退很難啦
grandaurore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三個條件都要成立才是過失。反應時間1秒內屬不能注意的猝不及防,因此無過失。反倒是安全規則134條第一款,一百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行人就一定要走行人穿越道。

2023-02-23 2:01
jxv
jxv

行人沒走行人穿越道是另一個罰則,不代表Ubike可以不用注意路況

2023-02-23 10:46
這麼大的人還不知過馬路要探頭看清左右來車再過,白活了。
janhan58

如果只有一個人過馬路應該會探頭查看搞不好還能避開災禍,但一群人過馬路便會變得無意識般跟隨他人而動作!

2023-02-23 8:25
weaber wrote:
ubike這主張會被打臉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成立機會很大
而且法律一直偏向保護行人的

順向前車公車沒移動,對向汽車也沒移動,想也知道看不到的前方有狀況
uboke騎士有看到行人走過去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白話意思是能注意就不要裝不知道
要全身而退很難啦

除了回文所述:
騎士發現行人,到撞上不到一秒,在一秒反應時間內。
這一秒內的時間超越騎士反應極限,同時也超過騎士注意能力的極限,屬不能注意部分。
過失成立要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在騎士不能注意的極限時間內,自無過失。

另外一個法理:信賴保護。人民對政府,行政命令的信賴要被保護。雖然這屬行政法範圍,但至少是明文法理,民事可依法理來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騎士當然可主張,在行人出現在視線前,基於對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的信賴,在100公尺內有穿越道的路段,完全沒預期會有行人突然穿越馬路,自然不會預做準備煞停。這個信賴被行人穿出公車左前緣,出現在騎士視線被打破,這個責任完全在行人,而不是在騎士。
這個信賴限縮騎士應注意的範圍,騎士沒有義務注意行人穿越道一百公尺內,被障礙物遮蔽的行人。騎士只有義務注意:走出障礙物的行人。

結合前兩段,
1.騎士沒義務注意行人穿越道100公尺內,被障礙物遮蔽且準備穿越馬路的行人。
2.騎士看到行人走出公車左前緣到撞擊,反應時間不到一秒,屬不能注意瞬間。
既然在騎士不能注意的瞬間發生事故,因此推論騎士無過失。

回應JXY"任何駕駛人隨時都有義務注意路況":
1.過失必須同時具備"應注意"且"能注意"兩條件,或是本身違反法令。本案重點不在應注意,而在"能注意"這條件不成立。
2.本案騎士基於對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的信賴,可合理預見不會有視覺範圍外的行人在此穿越馬路。且騎士對於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的信賴應受保護。
3.視覺範圍內屬能注意,視覺範圍外屬不能注意。注意能力極限為1秒(詳31樓貼文連結),對於猝然出現在視野範圍內不到一秒的違規行人,騎士已盡其注意能力極限,仍不免撞及。
4.對於本案騎士視線範圍內的車前狀況為其應注意事項,但猝然發生在反應時間內且對方行人違規行為,超過騎士注意能力極限,故推論本案騎士無過失。
jxv
jxv

任何駕駛人隨時都有義務注意路況

2023-02-23 10:49
grandaurore wrote:
除了回文所述:騎士發現行人,到撞上不到一秒,在一秒反應時間內。這一秒內的時間超越騎士反應極限,同時也超過騎士注意能力的極限,屬不能注意部分。

一開始就能注意的事,搞到最後才注意,這才是應注意未注意
grandaurore

騎士對安全規則134條第一項的信賴要被保護,沒義務注意行人穿越道100公尺內,從遮蔽物後方出現且穿越馬路的行人。騎士注意義務始於行人離開遮蔽物。

2023-02-23 2:42
看到有一大群人過馬路

在還沒撞到人前

應該有看到別人在過馬路了吧

請問沒減速停一下嗎

為什麼還要直直衝

不出意外也該出意外

撞到人好好跟人賠不是吧

真是沒腦愛衝


一群人違規過馬路, 停靠站公車對向的汽車禮貌性停車禮讓,
Ubike騎士快衝捍衛路權,
grandaurore wrote:
騎士完全可主張猝不及...(恕刪)


其他車都停在路上,前面還好幾個穿越馬路的路人,猝不及防?
maya95
maya95 樓主

婦人用跑的. 出現到撞到不到一秒.

2023-02-23 8:09
grandaurore

鄰近汽車停下,可理解為禮讓本案自行車先行,不必然代表有行人違規從公車前方視覺死角鑽出。就本案討論,前位行人未以聲音/動作示警:有人隨後從視覺障礙物後出現。事故當事行人,從出現在騎士視野到撞上不到一秒。

2023-02-23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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