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如果車主明知駕駛人喝酒又將車輛借人駕駛,則依同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除需吊扣車牌2年外,並依駕駛人的酒駕罰鍰金額,一併處罰,因此針對薛母的處分並無違誤。 有點好奇,法官如何確定薛母的確知道他兒子喝了酒還騎車?法官推論的依據是什麼? 還是法官的推論是不需要任何依據??,單純的認為,因為他們住在一起,所以薛母肯定知道他兒子一定是喝了酒還騎機車,這不需要任何証明。如果有人回應說,薛母也要証明她的確在睡覺所以不知道他兒子喝了酒還騎車。難道真的是這樣嗎?難道法官不需要任何証據,來確定薛母一定知道,還是說法律上的無罪推論不適用於此?“無罪推論是法律上的一種原則,即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假定他們是無罪的。這種原則是基於對人權和公正的保護,確保了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過程中的公平性。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無罪推論都是法律中的一個基本原則,表示在審判前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除非被證明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