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gy wrote:
說真的...每次看到那個內線月經文...真的蠻無語的...
只有廢物不會開車的才會在哪裡糾結這個議題...
對一個常開國道...以他為職業的老司機來說...
內側開100~150我是不會多說什麼...
但是在國道開那種60~80的...這才是真正該死的...
你是那種讓大家全部速度往下掉還沒機會超車的人嗎??
內側開100~150我是不會多說什麼...?
啥? 道路空間是無限大嗎 ? 無論擠進幾台車進去都沒關係嗎 ?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根本就不是"路權"! 所以這台車100~150 的車並沒有內側車道之使用權利
沒有取得路權 卻 擠進內側車道有什麼問題 ?
會增加 "該車道的密度" !
增加 "該車道的密度" 有什麼問題 ? 都不離開擠在一起車距會縮小 , 由有足夠車距的LOS ABC 變成車距不足的LOS E F


而超過道路最大車流量的Qmax之後, 就不再是有足夠車距不堵塞的F自由車流(LOS ABC)
依據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110km需有最小車距55m)。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的是有55m長的車距,可以110km行駛
若車距只有30m, 最高速限110行駛是不成立的! 硬要110是違反高管規則6 !
車速是受限於車距 , 受到車距的制約 ! 不是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

如圖 內車道有5條車道線車距,能100km行駛 , 外車道只有3條車道線車距,依法車速只能是60km
一台車的車長是佔去5m長的車道, 它前方的安全車距依法是車速100~150的1/2→50~75m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這個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僅該車專用來煞停, 其它車並不得侵入
一台車要佔去55~80m的車道長度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並非無限大? 並不是無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道路容量是有上限的
車距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D)不是無限大?並非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

120km的最大車流量是1300車/每車道/每小時 , 超過1300車,擠壓到車距變小(LOS B 11車/km),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110km的最大車流量是1450車/每車道/每小時 , 超過1450車,擠壓到車距變小(LOS C 11~16車/km),車速就受迫而降低, 曲線往下降
100km的最大車流量是1600車/每車道/每小時 , 超過1600車,擠壓到車距變小(LOS C 16車/km),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90km的最大車流量是1750車/每車道/每小時 , 超過1750車,擠壓到車距變小(LOS D 16~22車/km),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車速受車距的制約
只要擠在內車道不離開, 就會擠壓到車距變小(LOS D 16~22車/km), 自稱所謂車速110~150? 就會和不加速的龜車90km一樣了 ! 必須降速下來, 否則就會追撞上前車了
只要無路權卻佔用了內側車道, 只在拼所謂的"最高速限"而不離開的車?
最終擠到車距只有30~40m? 這和『在國道開那種60~80的...這才是真正該死的...』不是一樣嗎?
這種違反路權擠在內車道的行為?無論車速多少? 和慢速車並無二致
「你是那種讓大家全部速度往下掉還沒機會超車的人嗎?」
自稱所謂車速110~150? 只要不依據"路權"離開內車道 , 最終結果和龜車是一樣的,會讓整體車速往下掉
imggy wrote:
大家上國道可以自己注意一下...哪些路段大家同時出現這種狀況
或許你自己每天都這樣...你自己都不知道吧...
路段是另外一種狀況 , 所謂 "道路瓶頸" , 這是因為道路線形變化 ,或車流匯入的擾動所造成的
任何造成車距縮小的原因
例如
車多(真的車多到超過道路負荷, 和假性的車多(車群)
車流擾動(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
車道縮減 (三個車道減成二個車道), 道路容積變小
道路瓶頸(凹陷部(下坡後爬坡), 合流部(交流道/車道縮減/系統交流道匯流....)
到達臨界點(縮小過多車距!無法被安全車距所吸收/中和/緩衝)
即東京大學西成活裕 教授所說的"吸收"
都會導致塞車
慢速車造成車距縮小 , 是因為車速慢和車速快的後車產生了速差 (V2-V1)=-a 負的加速度
車距縮小(就是車輛集中) → 車群形成(一羣車擠成一團)
此時需要有"超車道"繞道bypass過去, 車流才不會被堵死,無奈"超車道"是被塞滿只能跟車無法超車
堵塞的主因是車輛多到超過道路負載, 擠到車距縮小,制約了車速
而沒有超過道路負荷的堵塞,則起源於速差 (V2-V1)= a "速差"產生了加速度
若 (V2-V1)= a 為正值 ,前車速高於後車,車距就拉開了,可以加速
若 (V2-V1)= -a 為負值 ,前車速慢於後車,車距就因此縮小了,必須減速

堵塞是(前車速V2)-(後車速V1)= - a 負的加速度, 此 - a 負的加速度讓車距縮小.後車怕追撞踩下煞車,於是一台車接一台車傳遞下去,累積產生了"衝擊波"
速差(V2-V1)越大,累積的"衝擊波"就越大, 壅塞波就傳遞得越遠, 形成 J廣域壅塞波
如果車距夠大, 此"衝擊波"被車距所吸收, 沒有影響到後車, 沒有讓後車踩下煞車, 壅塞波就不會再傳下去
超車道能防止堵塞,因為當車變多擠在一起, 車距縮小,如果左側有一條空的車道可以變換過去, 此車道離開少了一台車, 車距就拉大了, 就不塞車了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繞過去回到原車道就不塞了!
且超車是車速高於前車, 原本會造成 (前車速V2慢)-(後車速V1快)= - a 負的加速度
但是 變換到左邊的車道去超車, 兩台車在不同車道上, 就不會產生 - a 負的加速度
而且超過之後回到原車道, 是前車與後車位置互換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原本 (前車速V2慢)-(後車速V1快) =-a的情況就改變了
因為車速快的後車已經改變位置換到前方去了, 原本車速慢的前車被超過在後方,變成 (前車速V2快)-(後車速V1慢)=+正值,車距會拉開, 預防負的加速度-a發生,也就預防了塞車
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
因為增加了車流密度,造成車距縮短, 都擠在一起 , 由 LOS ABC-擠成 → LOS E F
超車道依法為車流的疏洪道,是一條繞道bypass,車流大自然溢入超車,車流變小自然退出空出來,有調節的作用
台灣卻反其道而行! 平時沒車也擠塞疏洪道?車流量大時無處宣洩,自然泛濫成災
imggy wrote:
1.匝道進入主線車道....至少7~8成的人都慢慢划進來...難道現在沒有考直線加速??
還是說大力踩油門內心會淌血?... 又或者是說...車子跑不動??
你知道主線開90遇到那種用40~60划進來的有多可怕嗎??
你知道進入匝道後有一條加速車道嗎??
難怪交流道入口往往都會車多擁擠甚至塞車
主線開90遇到那種用40~60划進來 , 前車慢後車快!正是產生了50~30km的速差(-a負的加速度)
這其實是"路權"問題 , 慢速車60 應行駛在那一個車道? 使用那一個車道?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而不是車速問題
法規本來就沒有行車靠左 , 本來就沒有 螃蟹橫行 ?
一堆不需要超車,沒有超越中線車道的車?也都擠進內側車道, 全部擠塞在一起 ?
違反了車道之使用規定
高管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即中線(三車道)和內側車道(二車道))超越前車
如果沒有外側車道前車可以超越 , 就不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中線車道(單向三車道)/內側車道(單向二車道)) 之車道
非超越,不能進入中/內車道 , 要留在外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處罰條例33條明文規定,高管規則就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都是強制規定 , 是限制為"超車道" , 就不能反過來解釋為"定速行駛不超車"? 無路權就要離開!
依據路權,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行車靠右
imggy wrote:
2.設有爬坡段的就算了...連基本的小斜坡也會降速???
真的可悲阿...真的窮到多踩點油門內心都會淌血嗎??
假日車多...沒任何狀況....只要遇到小爬坡...他媽的就會降速到40左右...
"凹陷部"(サグ部)Sag section 在 東日本高速道路株式会社(簡稱NEXCO東日本)有動畫說明, 請點入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roadinfo/cause/
這就是一處 "道路瓶頸"
可以觀察到的同樣就是 『車間距離が短』,紅車(爬坡)和白車(下坡)之間, 車距縮小
サグ部での渋滞発生状況
請壓"再生",動畫就會繼續
1.上り坂やサグでは無意識に速度が低下する車があります
2.車間距離が短くなった後ろの車はブレーキを踏みます
3.後続の車が次々とブレーキを踏み渋滞が発生します
4.渋滞がどんどん後ろに伸びていきます
"凹陷部"無可避免的塞車, 因為上坡和下坡難保持相同車距, 一定會不同而造成堵塞
例如 湖口台地 + 鳳山溪 及 頭前溪 的切割 造成的二處 "凹陷部"
爬坡有負的加速度-a , 而後方的下坡是有+的加速度 , 匯流交接的谷底(凹陷部),前後包夾,就是車距壓縮最嚴重的地方
1.由角亭-下坡→老湖口-爬坡→ 工業區(新豐) , 形成第一個凹陷部路段

2.湖口服務區出來, 下到鳳山溪河谷, 再爬坡到竹北, 形成第二個凹陷部路段


這是在德國的 A5
如圖, 下坡再上坡, 前方上坡處就形成堵塞
imggy wrote:
3.再來一個比較專業的吧...不強求...畢竟不會開車的人太多了
關於超車...大家認為什麼叫做超車?? 什麼叫做變換車道??
國道超車...前車速度90...你知道你要超過他你要開多少嗎??
還是你認為超車是他擋住你...你要超越他...只是變換車道然後慢慢加速超越他??
你用3秒超越他還是要用30秒超越他??
我常看到的是...用了很長的時間超越他...(這應該是在變換車道吧)
問題還是一樣...大腳踩油門內心會淌血吧??
我國交通法規都是國外抄來的 , 起源是1968年簽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路權(其車道之使用), 來自於法規之授予
台灣 不依據法律 , 不依據法律原則 ? 卻是照抄94年修法前的函釋?依舊法解釋現行條文?
台灣並非是蠻荒時代, 並非是叢林法則用搶的?大腳油門搶到"最高速限"就佔地為王? 並不是酋長做決定 ? 酋長說了算 ?法規根本就不是這樣寫的! 是依據法律 授權/指定 / 排序 !
並非恃強凌弱 , 佔地為王, 拿叢林法則凌駕 法律之上
超車 Overtaking 在法規都有定義 , 包含二次變換車道(Lane Changing)+左內側超越(passing on the left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第一次變換車道)。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第二次變換車道)。
行至安全距離 ,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規定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依法 喪失路權了 !
相對於Overtaking ,還有一種違法超車,尤其指逆於內快外慢次序 ,由外側超越過去 ,稱為Undertaking
Overtaking , 是Over 越過去 taking 拿下前車的位置 , 超車必須前後車互換"位置" ,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目的是把車速快的車,經由左側這條繞道, 調整到前面慢車的前方, 以避免(V2前車慢-V1後車快)=-a產生負的加速度
imggy wrote:
4.台灣還有一個特殊現象可以反映上面的問題...
大家有個莫名的共識...買小CC數省油的汽車...
這也不是什麼錯...
只是阿...當你馬力不足...你車上又載滿乘客...車重...你想要加速...真的不是太容易
總之就是...能省則省...我就按照法規規定...誰說國道不能開60...無解...
歐洲都是小車 , 很多是小鋼砲 不容小覷
我常常被 Twingo 超車過去 , 超車過去表示車流仍然在流動, 沒有堵塞
尤其是掛了拖車爬坡 , 60km 就閃往右邊的車道 , 空出左邊的車道 ,就不會妨礙到整體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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