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騎路肩還可以去提申訴說前車太靠外,壓縮到行駛的空間但如果是未打燈那可以申訴的空間不大,因為就算是別人影響到你的行進路線,也不代表可以跨線不使用方向燈而且不使用方向燈這一條蠻貴的,印象中好像比行駛路肩還貴
x50000917 wrote:各位好第一次被檢舉,(恕刪) 你的敘述跟照片呈現的時序不同你說為了閃左邊的貨車可是看分鏡格的接近順序你才是從右後方跨越路肩線駛近貨車的人所以你照片上面打的理由,有點本末倒置了,您可以重新想一個說詞不然你申訴完,這些看盡違規花招的警察,最終還是會對你打臉
西恩潘朵拉 wrote:原來二輪仔見到二輪仔也是會發瘋眼紅的,我還以為他們只針對比自己多兩個輪子的~ 車子只是「交通工具」什麼車都無關違規人才是違規本體,所以違規罰單都是寄給「車主」罰的也是駕駛人別再用交通工具搞分化了
x50000917 wrote:該地段是在鄉下,時間是平日下午2-3點(雖然可能對申訴無幫助,但是還是要說明一下)上網看大部分人都是從機車道跨到汽車道被檢舉,我這個是從路邊跨到機車道也算是在檢舉此列嗎? 其實沒必要補充這些 因為依法規這樣本來就是違規了跨越車道線或者邊線就形同換車道 本來就該先打方向燈申訴是你的權利 但可以預測 駁回的機率極高如果經過這一個事件 可以讓樓主對使用方向燈的時機有充分理解跟體認更甚者 能夠對台灣交通主管機關堅持車種分流 堅拒車速、車向分流的普世價值讓大家充分認識 台灣這獨步全球的車種分流 造就多少奇葩的後果 也算是功德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