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查了半天,沒看到肯定的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1項4款有如下規定: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但上面的規定是否適用在版主的問題,好像也無法確定。
所以只能回歸避免危害發生可能性來判斷,也就是說如果發生車禍時,外側車道的究責可能比較高,因為台灣是左駕,內側車道要變換到中線車道時,視線死角比較大,可責性比較低一點,而外側車道發覺同向內側車道的機會比較高,責任可能高一點。
但以上只是個人看法,而且兩邊都一定有責任,就算有差,也差不多,畢竟內側車道只要多注意一下還是有避免車禍發生的可能,並非完全無責。
THE666 wrote:
我先說,我騎車幾十年,從來沒開過車,我很好奇一個問題,開車的人碰到下面這種狀況,AB車同時想換到C車道,這樣不會發生危險嗎? 你們又怎麼避免發生這樣的事?
(恕刪)
危險
所以必需看 , 是那一方? 誰擁有中線車道之 "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誰就擁有先行權,能使用那一條車道
『路權』是以 "時間差"錯開雙方 !
把使用時間切成前一段時間和後一段時間
各自在法律所分配的前一段或後一段時間內使用道路
兩台車分開成 前後 "不同的使用時間 ", 就不會撞在一起了
所謂路權, 指『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不是你的路權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路權" 來自於法規, 該『使用道路的權利』由法律授予 , 那就要看法律將路權 "使用該車道的時間 ", 授予了誰
我國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公約上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常說沒有絕對路權 ? 是指 道路三度空間的使用權利沒有絕對 , 而是相對 , 大家都能使用, 是輪替使用 , 車子開過去,使用過後, 該道路用完換別人使用!
但是 , 一定時空下 , 第四空間(特定時間) 的路權 , 只能歸屬於一方 ! 這樣才不會撞在一起了!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個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各自行駛於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只能歸屬於一方 ! 是不可能有路權衝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因為車速(V) 會形成"衝擊波" , 為避免"衝擊波"超出"路權範圍"去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影響到鄰車行駛,必須加以限制, 所以每台車之間都有"安全車距"隔開 "衝擊波"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超車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未保持安全車距 , 超車那台車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車身 , 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後車 的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車距不足!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嗎 ?
不行 ! 所以必需換一個有車距的車道 ! 這就是超車 ,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超車的定義法規在那裏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安全距離了!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對於 B 車 , 它的前行車 位於外側車道上
當B的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或表示"允讓"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在歐洲所謂禮讓"靠邊"靠到何種程度? 禮讓到貼著 「路面邊線」,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 超車過去的車,車尾就掃不到了

前車右輪貼在邊線上, 允讓超車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做出靠邊的動作(我為什麼知道? 因為我一直跟在後面) ,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這就是所謂的『靠邊』←往路面邊線靠邊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隧道當中也一樣 可以超車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我國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必然區分有 誰"讓車" VS 誰 "先行 "
規則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此即 Right before Left
當然, 路權的次序是 規則 < 標誌 < 燈號 < 員警指揮
如果有 交通標誌 / 交通燈號 / 員警指揮 , 就優先於"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Right before Left 這條規則
再來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A車前面這台車就有問題了 ? 沒有 靠右行駛
其實, 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外側車道 在右側 , 車速快才能超車 , 車速快在左側
A車也應該靠右 , A車是超車後 , 駛入原行路線 , 但A車 必需有安全車距才駛入原行路線,
如果A車已經在中線車道上,轉彎車要讓直行車,A車先行 ,B車要讓 ;
但如果是 ,A和B車 雙方都在變換車道, 沒有任一方是直行車. 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 ,B車先行進入中線車道 ,A車要讓(保持在內側車道) , 然後在內側車道上超越"中線車道上的B車" , 超越B車後A車再回到中線車道
會發生這些問題 ,就是"有些車" 沒有 走 法律指定的車道 ? 中線後方那台車沒有依據路權補滿右(外)側的車道 ,而是自選車道佔用中線,成為 Middle lane Hoggers 龜車 , 於是三個車道就不是 "車速內快外慢 " , 不是 依序行車 , 而是亂流
yuanchih wrote:
有方向燈可打,誰先打燈誰先換道。
我若看到對方先打燈,我一定讓。
這是錯的
打方向燈是 一定要做的"強制義務" ! 並不是被法律授予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這不是路權 !
是否能使用道路? 是依據"路權"!
直行車 VS 轉彎車
沒打方向燈的直行車擁有路權 ! 有先行權 !
打方向燈的"轉彎車"? 反而是喪失路權 ! 要讓 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無路權不讓擁有路權的直行車先行? 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屬於違規的一方。
台灣 老是以為有打方向燈就是路權 ? 不知道打方向燈和擁有駕照一樣, 和遵守速限一樣, ←這是強制義務! 是一定要做的, 做了也不會有權利,這不是使用權利(路權) !
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亂切車道, 不讓直行車先行,而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內 !
在台灣沒有路權觀念, 也分不清楚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 和 強制義務 的差別!
才會造成方向燈無敵?這是 使用權利 和 遵守義務不分 的錯誤 !
打方向燈根本不是 路權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有使用轉彎那個路口的"路權" , 打方向燈是轉彎的遵守義務, 無關路權! , 那個路口的"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換車道一定要打方向燈 , 但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侵入到它人的前後安全車距(路權範圍)之內 !
同樣的誤解發生在 "遵守速限" 就無視路權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位置問題 , 是該車輛應該在 內/中/外 那一條車道的問題 , 不是"速限" 問題 ! 速限在3個車道都相同 , 無法用來區分車道 !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 是 「限5」標誌

但是,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臉書 , 卻錯誤寫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 違反路權 , 『使用道路的權利』和 「遵守限制之義務」 不分的文字?
豈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去侵害超車道路權(權利)?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 去侵害使用權利 這種事 ?
以為只要 遵守 速限這項 義務 就能為所欲為 ?無視 法律明訂的"路權"規定
沒辦法 ,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分不清楚 , 何謂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路權) ? 何謂 遵守義務 (打方向燈) ?
造成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路權來自法規
法規有規定何時能利用那一個車道 ? 何時不能
不是"叢林法則"車速快就衝進去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和 打方向燈 之義務不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法規根本沒說 , 打了 方向燈就能衝進去 ?
反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必須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同一車道 , 依法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回到原車道 , 並不能侵入到 超越的車 前方之 "安全車距"內
打方向燈只是 "無條件遵守義務" , 被非使用道路的權利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能闖進去 或 "迫使前車讓道"?
能不能進入同一車道 ? 使用那一段道路? 必須依據 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授權 , 法規規定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必須要繞過 "安全車距" 才能進入 , 不是打分向燈就衝進去

該道路的某一車道 ,如果沒有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就算打了方向燈也 並不能硬擠進去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 去侵害使用權利 這種事 ?
奈何就是權利義務不分? 以為打方向燈就有使用權利?????
無奈就是 不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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