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opy wrote:
牠嘛的,
那天你們走在路上被警察的子彈莫名奇妙的打死,「用槍合法」,沒人負責。
拒檢及危害警察生命是駕駛人,坐在車子的左前方,
近距離開槍還能打中乘客,這是訓練不實。
把危害警察生命的拒檢駕駛人打死,我百分之百讚成。
槍法不準,用槍時機不對,沒那個能耐就不要亂開槍。
一堆盲從,基本邏輯都沒有,難怪臺灣一直向下沉淪。
分享一下美國近期發生的判決
簡單說, 警察要上前逮捕開車的駕駛, 駕駛用車衝撞警察, 警察對車開槍, 結果擊中車內16歲懷孕的乘客 並造成他的死亡. 雖然該區的檢察官已經調查認為開槍是合理的, 但是死者家屬依然對警察局與開車的提起民事訴訟, 該案的「陪審團」最後認定 警察局跟開車的要賠償死者家屬$2100萬 美金

此案件的美國警察是站在地面上對車子開槍, 與台灣警察趴在行進車輛的引擎蓋上似乎又更「安全」一點.
即使如此, 該案檢查官也認定開槍符合規範與版上多數網友認知相同. 但是審判民事的「陪審團」就如同你想的, 不認同警察開槍合理
所以與你意見不同的網友 並非是盲從, 只是與你看事情角度不同罷了
PS, 我是認為開槍時機不正確, 開車攻擊警察的是駕駛, 只有駕駛應該吃子彈. 車內的乘客並無攻擊警察, 可以說是個無辜的第三者. 這時警察試圖對「攻擊的駕駛」 開槍, 卻忽略身旁有無辜民眾. 結果該吃子彈的沒吃到, 反而打死無辜民眾.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66894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