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田溝 wrote: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我以為今年是111年
然後決議的意思不是不是受理釋憲嗎?
看起來是
三讀通過是事實,並且沒有禁止上國道
目前為行政機關評估階段
所以找不到牴觸憲法的地方,因此無法受理釋憲
為何跟上面的討論串講的都不一樣
原來是我活在平行時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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