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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小車禍為什麼有些人就是堅持要停在原地

花30秒照幾張相就快移開.是多想上頭版??
你說的我都認同
今年已經三次上班途中在快速道路上被小車禍堵到遲到
心裡也是覺得就沒人受傷保險桿撞凹而已也不移去路邊...

但應該從根本單位去建議
哪個單位是根本?

保險公司

建議保險公司要把車禍處理原則做成圖卡
每年投保完除了寄發保單也要寄發處理原則
明確告訴投保人只要拍拍照就可以馬上移走
絕不影響理賠
不然大部分人還是會等警察來


以下是富邦產險官網的資料
富邦官網
事故處理程序和注意事項

壹:注意事項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或經本公司同意展延之期間內,自行負擔費用,提供下列文件或證據以辦理索賠:

事故現場:務必保留現場,立即通知憲警單位前往現場處理,並要求繪製現場圖及筆錄。
人員傷亡:應完整保留現場並儘速將傷者送醫,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切勿私下和解。
涉及他車:應立即記下對方姓名、聯絡方式、及車牌號碼、投保之保險公司;必要時可申請肇事鑑定。
肇事車逃逸:應記下對方廠片車型、顏色、車號…等,並保留現場請警方處理。
車輛失竊:如車輛失竊,應立即向警方及保險司報案,並取得警方之失竊證明。
理賠申請:請於五日內攜帶保險證(單)、行、駕照、交通事故證明單及被保險人印章至本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辦理。

務必保留現場<---看到這條有多少人會拍完照就把車移走??
到時候花不完,賠償談不攏
樓主要幫忙出錢嗎?????????????????
^^
樂觀樂觀 wrote:
我覺得正確的做法是不管你撞人還是別人撞你,只要人沒事車可動,就一律先開到路肩再處理

要證據
先開到路肩,你確定那一方犯錯,不能,那就是屁話。
身邊很多長輩也是堅持不需要裝行車紀錄器
覺得自己開車多年經驗老道
我猜他們在樓主說的這些人當中佔了蠻大比例吧
現在這個輔助駕駛濫用的年代,大白天即使擺交通錐也照樣無剎車直接撞上去,一堆開著輔助駕駛或自動駕駛後根本沒看路況,所以千萬別停車道上....
可以遠近四方位及車損部位先拍照,拿路邊石頭在你的車子四個角定位完然後移車,我是車上擺個白蠟筆
我自己的幾個經驗:

1.某次在高速公路 , 塞車被後車撞上

後車頭燈撞破 , 我後桿有加裝鐵保桿沒事

後車駕駛揮揮手 , 我就直接跟上車流離開

2.某夜蘇花公路 , 被後車為了超車撞上車尾

這次是開solio小車 , 後保桿及尾門都撞傷

但車還能開 , 打電話報警描述經過 , 拍照

警方要求我們直接開去派出所做筆錄

做完筆錄 , 我繼續未完旅程

後車水箱破 , 全載回台北

回家後順利由對方出險理賠

3.不久以前 , 在辦公室附近的巷子

被一台特斯拉後另一巷子衝過來

撞上了右前輪

報警後 , 警方要我們留在原地

我依規定放置了後方30公尺交通錐

在現場做完筆錄 , 特斯拉可能沒保險

所以我就直接去維修 , 通知報價

特斯拉隔天就匯款給我
台灣法令問題,不論如何恐龍法官就是要求你不能移動車輛,

肇事後移動車輛叫做破壞案發現場,

造成所有的人寧可當路障擋在路中間。
都是中華民國的警方說詞,兩個誰對呢?
一個是宣導只要能開,趕緊開到路肩、不要拍照,保命要緊。
一個是跟事故者說自行拍照,離開現場。
兩個互相矛盾,而且看起來都是國道警察說的!?

而3t2700網友說的方法目前是一般大眾的作法,確實很危險,國道都是時速100起跳,拍照要各角度甚至具有證據力的角度及景象更要拍到,這段時間其實就是上面警方說的可能二次追撞時期。

個人認為,政府的功能就在於此,提出一套辦法,讓國民參考、遵守,而非政府各單位(甚至同單位)各說各的、各自解讀。

曉得 wrote:
其實警方有宣導
報紙有報導
但是有沒有人鳥
那就不知道


3t2700 wrote:
上次在高速公路被追撞 左後邊都凹了輪胎稍微卡到 但是勉強還能開
打電話報警 警方問有人受傷嗎?車能動嗎 ?
回答沒有受傷 勉強能開後
警方要我們雙方自行拍照 趕快離開現場到交通隊報案做筆錄
拍完照雙方自行開車去交通隊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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