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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道肇事即使『無人傷亡』也要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公共安全不容馬虎~我在馬路上丟汽油彈,然後自己帶滅火器把它滅了,『無人傷亡』也要被關,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想要臺灣的交通文化從三流國家進步到二流國家的話,那摒除鄉愿從嚴管理是正確的解決方法。
樂觀樂觀 wrote:
平交道肇事就要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


酒駕撞死人都沒終身不得考照了....

比例原則,笑話原則吧
當然符合
難道一定要害死人才叫重大違規?
mark0826 wrote:
酒駕撞死人



不要亂講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酒後違規駕車者(含汽機車)吊扣駕照1~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4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樂觀樂觀 wrote:
我覺得法規只要修法改成「平交道肇事,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非僅僅「肇事」,就公平了,但為何不修


這次沒傷亡是你狗屎運 下次要死多少人? 但我確定你肯定賠不起!!!
這不都有解釋函了嗎?
交通部路政司65.12.10. 路臺字第四七0一九號函

一、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時撞損平交道管制設備(如號誌
、柵欄、鐵條......等)但損壞情形較微,且無人傷
亡,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除
罰鍰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致與火車相撞,但損壞輕微且
無人傷亡,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
規定,除罰鍰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因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致火車緊急停,而妨礙鐵路
交通。(未損壞車輛、設備,亦無人傷亡)同意貴處
意見不宜依條例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人駕照
。惟其違規情形,如屬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二、三款所列者,仍應視其情節吊扣駕駛執照。
四、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時撞及前行或兩側車輛,但損壞
輕微,且無人傷亡,同意不宜依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吊銷駕駛人之駕照。
五、汽車通過平交道時,因機件故障或車輛卡陷鐵軌間而
無法進退,致被火車撞及,同意不適用條例第五十四
條之規定處罰

六、汽車於交通量頻繁之平交道連接通過時,適逢遮斷器
開始放下,又被前後車輛所阻而無法進退,致被火車
撞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四條第二項規定: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尚有車輛時,應俟
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一0公尺後始得通過,但交通頻
繁地區確能順利通過無阻礙之虞者,不在此限」,汽
車駕駛人如已依該項規定駕車,即無所述在平交道無
法進退,作臨時停車或停車之情形,故本案情形仍屬
違反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得作臨時
停車或停車」之規定,
因而肇事者依第一項意見處罰
。(交通部路政司65.12.10. 路臺字第四七0一九號
函)
1.平交道的號誌通常都是提前至少1分鐘前就會開始運作,駕駛沒時間做反應?
2.平交道號誌的聲音是很大聲大到附近住戶都會提早起床的你聽不到?
3.通常違反道交法的駕駛都是想要衝過去才會造成遺憾,所以你說吊銷駕照不合理?
4.駕照雞腿換的?你想想之前鐵路重大交通事故,難道你覺得不該吊銷駕照嗎?
樂觀樂觀 wrote:
平交道肇事就要吊銷駕(恕刪)


支持樓主,我覺得非常不符合比例原則

另外政府花了大把大把銀子買武器搞外交蓋蚊子館搞燈會,卻沒有錢做鐵路地下化,放任人民生活在潛在的危險裡,真夠悲哀的
為什麼不符合
那是幸運沒有造成事故傷亡
如果有賠得起嗎!
樂觀樂觀 wrote:
平交道肇事就要吊銷駕...(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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