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0826 wrote:酒駕撞死人 不要亂講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酒後違規駕車者(含汽機車)吊扣駕照1~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4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這不都有解釋函了嗎?交通部路政司65.12.10. 路臺字第四七0一九號函一、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時撞損平交道管制設備(如號誌、柵欄、鐵條......等)但損壞情形較微,且無人傷亡,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除罰鍰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致與火車相撞,但損壞輕微且無人傷亡,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除罰鍰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因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致火車緊急停,而妨礙鐵路交通。(未損壞車輛、設備,亦無人傷亡)同意貴處意見不宜依條例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人駕照。惟其違規情形,如屬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二、三款所列者,仍應視其情節吊扣駕駛執照。四、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時撞及前行或兩側車輛,但損壞輕微,且無人傷亡,同意不宜依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人之駕照。五、汽車通過平交道時,因機件故障或車輛卡陷鐵軌間而無法進退,致被火車撞及,同意不適用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處罰。六、汽車於交通量頻繁之平交道連接通過時,適逢遮斷器開始放下,又被前後車輛所阻而無法進退,致被火車撞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四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尚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一0公尺後始得通過,但交通頻繁地區確能順利通過無阻礙之虞者,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如已依該項規定駕車,即無所述在平交道無法進退,作臨時停車或停車之情形,故本案情形仍屬違反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得作臨時停車或停車」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依第一項意見處罰。(交通部路政司65.12.10. 路臺字第四七0一九號函)
1.平交道的號誌通常都是提前至少1分鐘前就會開始運作,駕駛沒時間做反應?2.平交道號誌的聲音是很大聲大到附近住戶都會提早起床的你聽不到?3.通常違反道交法的駕駛都是想要衝過去才會造成遺憾,所以你說吊銷駕照不合理?4.駕照雞腿換的?你想想之前鐵路重大交通事故,難道你覺得不該吊銷駕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