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寫的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說小型車可以不管後方車輛,以最高速無條件合法行駛內側車道的話,為什麼法規不是寫: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事多那個「不堵塞行車」的用意是什麼?
求解!
Adeee wrote:
其實我一直很好奇大家(恕刪)
...
沒事多那個「不堵塞行車」的用意是什麼?
我覺得是為了留一個處罰的折衷地帶: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 所以如果依照您的文字,則「小型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處罰的唯一例外
(其實還有壅塞規定在第8條第二項)。那小型車「未」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例如速限110在超車道開108)那就不符合前述唯一例外,應該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這太過了會被罵死
3. 所以加個「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創造免罰的折衷空間,但若駕駛內側車道未達最高速限但是造成「堵塞行車」則折衷空間消失還是可以罰
以上小弟淺見有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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