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的,有沒有經過法律素養訓練的鄉民程度即由此可知,一樣的解釋文,反而會有不同的解讀。看起來是對目前的警察執行程序(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檢測)有多一層要求,要求檢察官介入,而不是像現在直接由警察自行執行,好處是多了一層人權保障(由懂法律的檢察官及法官介入),缺點是警察要多申請一道程序。亦即,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檢測的決定權要交由檢察官決定(原則事先報檢察官許可,例外情況則事後報許可),但至於會不會影響警察實際執行的強度或範圍(如只有輕微自撞車禍未涉及他人死傷等,警察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可能要等實際執行的案例較多時才會明朗。
黃金手指 wrote: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恕刪) 帶風向 也要帶腦比照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的檢察官優先處置原則,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
Sirius Alpha wrote:台灣恐龍法官不是叫假(恕刪) 帶風向帶腦很難???檢察官優先檢察官優先比照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的檢察官優先處置原則,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
ace ventura wrote:這群大法官果然黨性堅(恕刪) 帶風向 也要帶腦 檢察官優先檢察官優先檢察官優先比照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的檢察官優先處置原則,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
chengjer wrote:沒錯,在台灣就是這樣(恕刪) 比照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的檢察官優先處置原則,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看得懂嗎
bradia wrote:這些政府機關,除了執(恕刪) 比照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的檢察官優先處置原則,警方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警方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檢察官不許,應於3日內撤銷
永遠都在保護加害者的人權,誰來看看被害者的人權,法官、大法官都一個樣,對一個不在乎別人生存權的加害者,還在大談那人身自由,反正人死了不會申請釋憲就對啦,肇事了,毒不驗、酒不測,這到底是怎樣,那天不是還逮到一個吸笑氣開車肇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