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這個提告肯定是用駕駛是否有過失來裁定第一個問題就是: 駕駛是否有充足反應時間1.若有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2.若無就是車速過快基本上所有的被告都會掉入陷阱,99%的人會回答沒有足夠反應時間,這麼一來就會進入2,然而要證明車速和反應時間無關比登天還難,最後就會變成車速過快導致反應時間不足,肇事者有過失。正確的做法是要回答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且已經做出極限對應的對策了,結果還是造成人員傷亡,重點要堅持自己無過失,且已經盡最大力氣阻止事故發生。
台灣的法院總是可以給人驚嚇。跨雙黃線撞對向的車輛自己死亡,竟然還可以幺說對方超速,所以自己不用賠償?是不是對方還要賠你喪葬費?活見鬼「士林地方民事庭認為,鑑定報告不排除是蔡姓男大生先聽見郭車事故前跑車發出響亮引擎聲浪因此產生緊張、驚嚇心理狀態,加上郭也有超速情形,綜上,縱使蔡姓男大生有構成侵權行為,認定蔡母無須負賠償責任。」如果上述文字出自法院正式判決,真的很恐怖!竟然用臆測來推定跑車驚嚇死者,引發事故?怪人家超速,那機車自己有沒有超速要不要也說明一下?
我個人也出過車禍, 就發現在法律的世界裡跟我們的認知是有很大的差別, 在法律鑑定就是要挑別雙方駕駛的貓膩歸屬, 從速度, 路權 , 是否有駕照我很印象深刻當時我的律師手上有另外一個案子一個 只有普通重機偷騎黃牌等紅燈被後面汽車追撞, 結果機車駕駛第一階段被判有30%的責任,原因就是因為無照駕駛
這個董座講了一點個人覺得很合理但郭男卻情緒激動表示:「我今天就是好好的開車...難道(他)撞山壁就要提國賠嗎?」並強調「道歉可以道,但是不能隨便道,我認為還是依法處理。」也許法律上該董座最後會因過失致死罪移送,但實際上從此案件相關資料看來,我也不認為該董座有需要道歉.最多是表示遺憾,發生這樣的事情.
這時候那些自認是"公道伯"的兩輪網紅一定是......................................................................................................安靜的不能自己...............然後繼續等四輪出事................
汽車時速降到40就不會發生憾事?在安全速度的前提下,兩台車互撞時力量是相加的,也就是機車獲得時速80撞牆壁的力量時速80去撞牆壁,肉包鐵的機車怎麼可能不會有事?回到現實狀況下,那種彎能騎到失控,可見機車也是有一定的速度,如果再考慮車重的加乘,撞擊力量一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