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好是自摔!萬一撞到狗才麻煩大了!要是狗受傷不但要被飼主求償大量精神損失費用,還要被多如雪花片飛來的愛狗人士狠狠撻伐!換作是我,我也會選擇自摔,自己摔斷手腳、腦漿噴出都行!萬一狗兒有個三長兩短!光是被動保協會口水噴都噴死了.......這年頭寵物比人大切記切記!
不牽繩真的很靠背,一堆台灣鯛把狗當人,把人當狗貓狗就是毛小孩,殺害豬羊牛雞還要去毛才能食用狗跟主人上館子吃豬羊牛雞的屍體就可以人吃狗就不行因為動物保護法,那養寵物豬的民眾表示:.........???動物保護法應該正名為"可愛且我運氣好"動物保護法台灣雙標王國一級棒!
勉勵 wrote:路口不能超車 (右邊是一個路口) 先要糾正你,要有掛交岔路口標誌的路段才不能超車,不是路口不能超車,違規與否是認牌子不是認路口。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這一段話原本是這樣的:駕車行經設有彎道標誌、陡坡標誌、狹橋標誌、隧道標誌、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同一段話標誌出現好幾次,立法的時候省略了一些贅字,就把標誌兩字擺在交岔路口後面。岔路的標誌示意如下:還有摔車的駕駛在雙黃線就切到對向車道了,不少人還在虛線可以超車,真不知這些人交通規則都讀到哪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