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覺得這還好....是說警察半夜還在看監視器開單!!?沒事故沒阻塞為什麼這麼認真,平時道路這麼亂,怎麼一隻都沒抓到。另外這[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規定],也感覺像是硬安上去的罰單吧。[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罰這條不是看起來比較有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