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ing320 wrote:前些年講的絕對路權,這幾年似乎沒在判例中彰顯出來,也沒人提沒人講,幾乎忘了它的存在,時時可見各打五十大板或各自分擔肇責比例的情況,實例上只要稍有違規就幾無可能全身而退,絕對路權在司法中真的消失了? 絕對路權? 台灣? 不要傻了. 法官只會說肇事車有錯, 但另一車"應注意而未注意" !!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什麼鬼阿 ! !
大概懂你的意思以前聽過一個案例,在美國某個民眾駕駛時候不慎撞到旁邊停車的車子結果因為對方停車的方向不對,不但不用賠償,路邊停車的還要給撞車的人修車費或者行人闖紅燈被車撞傷,駕駛不用負擔任何醫藥費,行人還要給反給修車費這應該就是你說的絕對路權? 用於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但台灣有責任分成,基本沒辦法哦台灣是情理法,法在最後,跟先進國家的法治社會不同國情不一樣不能相比